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有效的类似于通行合同的无名合同,那么港务局便有为司机提供适于 安全行驶的路面的义务。所以能否追究港务局的违约责任要看港务局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笔者曾亲临现场勘察,发现港务局在进入其内部的道路上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照明措施,并且在靠近海边处也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当天的晚上下着小雨,路面上积水的反光与海面的反光使人很难分清路面与海面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将车驶入大海,对此港务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里港务局违反的合同义务是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还要进一步加以分析。我们知道,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其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足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最大限度地满足。[4]史尚宽教授认为,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的保证主给付义务之履行;二为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5]本案中港务局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允许司机将乘客送入港务局内部并送旅客上船的合同,这种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类似于通行合同,只要司机付了门票钱而门卫放其入内就可以认为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义务。但港务局在履行主义务后还有附随义务,即依诚信原则在契约或法律所定内容之外还负有的义务,在道路上设置必要的安全照明设施以及在靠近海边的地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港务局正是违反了这种附随义务造成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损害。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是否也构成违约责任呢? 对此学者们多持肯定态度,王利明教授认为,对于依诚信原则引申出来的附随义务,虽然当事人不能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果一旦违反就可产生违约责任。[6]崔建远教授认为,对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4]叶林教授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会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7]由此可见,即使是对于附随义务的违反,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联系本案来看港务局应就其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港务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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