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还是违约——由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孙宏涛 刘培森
【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了阐述,而且对两类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责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标准,以期对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关键词】违约;侵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全文】
案情简介:2001 年10 月8 日,某公司出租车司机甲载客于晚上8 点钟抵达某港务局,门卫收取司机4 元钱,出具收据,系“山东省看(管) 车专用收费收据”,然后放行。当时天正下着小雨,出租车司机按正常速度在港口内行驶,几分钟后,出租车驶入大海。港口当时按正常情况在货场处开灯,灯光可以垂直照射货场,但在进入港务局的道路上无特别照明措施。事故发生后,出租车报废,司机与乘客经过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000 元。现司机与乘客作为原告起诉港务局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在对案例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本案中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首先,司机与乘客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司机的义务是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但本案中司机并没有履行其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反而造成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所以乘客可以追究司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其次,乘客与港务局之间虽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港务局在其内部道路上管理的缺陷导致司机将车开入大海,从而造成了乘客的人身损害,此时乘客与港务局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司机与港务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港务局应当对乘客和司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侵权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本文将有详细的论述。最后,司机与港务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复杂的,下文将以这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行详细的论述。
本案中门卫收了司机4 元钱,并给其一张收据,上面写着“看(停) 车费”,并盖有“某港务局公安处”字样的印章。可否认定港务局与司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呢? 假定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内容是港务局提供一种有偿服务还是一般服务? 假如依违约责任来处理,那么港务局是否要赔偿全部损失呢? 为了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一下侵权和违约这两种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