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方机制的实现条件和法律规制
(一)三方机制的实现条件
1.经济、社会和观念文化条件——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观念
(1)市场经济。难以想象在一个计划经济的时代,由劳资政三方来形成一个谈判和协商机制,因为三方利益的在遵循中央集权和处于官僚体制环境下是高度一致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方面劳资双方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泾渭分明,政企关系方面政府和企业有着不同的地位、功能和利益取向,劳资关系性质方面市场行为和市场要素关系的新界定走出了政府集中统制和调配的窠臼。此时自由企业制度构成市场基础,各种要素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价值规律调节劳动力供给需求,劳动关系的普遍契约化则是劳动关系全面进入市场的重要表征,劳资双方在劳动契约的约束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政府只在产业劳工政策等方面参与到国家经济调控中,三方主体独立且互不隶属从而各自张扬己方权益,这样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基础。
(2)民主社会。民主社会是指在经济政治社会中存在不同取向和各自独立的利益集团,能相互承认又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能按照法律和规则来协调相互关系和处理矛盾。在这里民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民主,二是经济民主。前者是指民众可自由选举民意代表,后者则是指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民主,包括生产民主和分配民主。分配的民主即是指社会福利,生产的民主即是指产业民主。 产业民主又可分为组织的民主和行为的民主,在劳动关系领域组织的民主即是指前述适格的工会、雇主组织和政府的地位独立平等,劳动关系的社会化推动和使得劳动者和企业脱离国家计划体系而进入市场,形成平等和自主取向的的利益主体和独立单元。行为的民主则建立在三方机制的基础上,对于劳方利益、资方利益和政府政策的博弈取舍应当经由三方性和民主化的原则来共同处理和民主决策,在三方对话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应渗透民主的思想和理念。
(3)法治国家观念。法治国家意味着一切权力的取得和运行应当依法进行,国家公权力应当受到制约,政府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市民社会私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不受干预,劳资关系应当在不损害公益和能自治解决的范域内自我完成和实现。而在劳资政关系的运作方面,除了强调对话和合作的基本取向,三方的利益存异和制衡规则也应当纳入法制轨道,特别是政府介入的条件和原则应当明确以法律规则的形式表征和开示。从宏观的维度考察,由于市民社会的勃兴又与法治国家同步推进,劳资关系的私权自治和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使用和量度制约更是将劳资政三方关系的处理和协调在法治理念指导和引领下具体化到劳动关系的全部调整领域和过程。无论是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承认,还是实体权利的配置和规定以及三方机制的推动和运行都应依法进行并受法律规则确认和保护。
2.主体构成条件——权力制衡与利益求同的博弈组织
(1)独立和强大的民主工会。工会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雇员利益和组织工人行动、处理劳资关系和进行集体谈判、促进工业民主和参与政府决策等。工会的形成与发展是工人行使团结权的必然表现和结果,从最终上说,“就是要恢复产业工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生活的经济反面相当的控制权力” ,所以工会的独立和民主是工会在行使职能时不会受到其他的羁绊和障碍的重要保障。工会的本体特征在于“独立”及“永续” ,工会的独立建立在工会组成和功能的纯粹性上,即确实为工会利益而不得引入“御用代表” ,工会的强大是工会足以与资方和雇主进行抗衡和平等对话的基本前提,工会的民主则从应然的角度证实了其合法性,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内部基础和持续生存的保障。
(2)利益和责任取向下的雇主及其组织。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雇主协会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组成的协会,大多数先进国家雇主组织的主要功能,“其一为保障会员之一般利益,其二则为劳资关系” 。尽管在这两者中间劳资关系的处理是其核心,但劳资关系的处理动因归根结底还是在于雇主利益的维持和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逐渐为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大企业所认识和主张 ,以体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取向和道德责任并成为公司发展一种趋势。尽管如此,雇主和雇主组织的利益终极偏好还是使得其与劳动者和工会有着显而易见的矛盾,但同时利益和责任的双重取向又造就劳资双方可以在利益博弈这一关键连接点上达成妥协和合作的前提基础。
(3)公平和政策导向下的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已经广泛干预和普遍参加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普尔曾经说过,劳动关系中管理方、雇主和工会、雇员的定义比较模糊,而政府作为第三方,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的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则是大家共同认可的。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应处何种地位、充当何种角色及发挥何种功能是和不同的劳动关系理论紧密相关的。 但一般来讲,政府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参与劳资关系 :通过立法来制定和实施劳工就业政策、通过司法来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以及通过行政执法来预防和处理产业冲突。实现公平法理理念、体现政府劳资和产业政策是政府在三方机制下的深层动因和主要取向,而这其中保持良好稳定的劳资关系又是政府在劳工领域的最大目标,参与劳资协商、斡旋和调停并给予公力支持和救济既是政府制衡劳资利益的一般途径,又是劳资政三方利益求同的主要方式。
(二)三方机制的法律规制
1.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三方原则和社会对话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经过100多年的实践而形成的处理劳动关系的运作机制。二战以后,特别是近三十年的各国劳动关系的改善,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这个机制起了重要的作用。在2002年6月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40多个国家雇主组织代表提出建议并经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三方性和社会对话的决议案”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众多挑战和机遇,要加强社会对话和三方性,通过开展对话、协商和信息交流,发展社会民主,解决各国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各国社会凝聚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按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解释,三方性和社会对话原则是指处理涉及劳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要劳资政三方共同参与,参与方式可以是谈判,协商和仅仅交换信息。 这一原则是平等民主法理融入经济伦理和社会正义在劳工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