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判决的制度表达与实践——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法官判决时的非正式制度倾向

  期货公司提起上诉,但经过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理由是:“(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中,经鉴定,0011018号凭证上期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提供的单位实际使用财务章不相一致,但是,该收款凭证上有姚建国的签字。姚建国既然作为该期货公司上海营业点的负责人,其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期货公司承担。关于期货公司主张姚建国签字是虚假、并申请鉴定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既然期货公司主张姚建国的签字系虚假,应由期货公司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一审中,期货公司只是对0011018号凭证上期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未对姚建国签字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可以认定期货公司对该凭据中姚建国签字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现该期货公司于二审中再提出鉴定,已过举证期限。”⑤ 
  2. 疑点
  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凭证上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实际使用财务章的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从事物的可能性来讲,的确也可能存在孙素芬私刻印章,在凭证上伪造印记以及签名的情况。就本案而言,严格地讲,如果收款凭证上是伪造的公章,按照法理上来说,单位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9] 如果法官认为因为凭证的公章是伪造的,所以期货公司没有收到孙素芬的1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论,我们其实也很难说法官的这种逻辑推导过程存在问题。那么,为什么法官仍做出对孙素芬有利的判决?是因为贿赂的原因吗?孙素芬本身是个上海的一个小市民,即使是法官愿意接收贿赂,那么也是期货公司行贿的实力要比孙素芬要强,这对法官而言是个收益更高的行为。另外,据我们的了解和观察,孙素芬也不可能与主审法官存在类似亲戚之类的关系。而且,她既不年轻,也不漂亮,不具备“美丽且实用”的其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什么仍做出对孙素芬有利的判决?
  3. 可能的解释
  这里可能的解释是,法官其实会抛弃法律规则等正式制度因素,反而根据民意、公共政策、主流的价值观念等,做出一个判断,之后在判决书中运用法律规则、程序性步骤、逻辑推导等,来掩盖这种影响,使法官的判决既能够经得起正式制度所要求的形式意义上的推敲,又能取得对当事人以及社区的说服力。这种做法其实已经成为实践中法官的普遍做法,成为一种在法官圈子里通行的非正式制度。
  法官做出一个判决时,法律规范、程序性步骤、逻辑、民意及公共政策等方面的考虑是其现实的思维状态。基于法官本身的制度化角色,在他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时,他往往需要把法律规范、程序性步骤、逻辑作为首要的衡量标准。但法官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他会根据自己在整个社会里所给定的约束条件来衡量自己在正式制度下的收益。如果法官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既与他(她)的预期净收益相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并行不悖,那么在这种均衡状态下,不存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冲突的情况,如果他感到不满意或者不满足,就必然会采取正式制度以外的做法,也即是,个人理性并未实现制度理性,会形成法官是以隐藏着的民意、公共政策、主流的价值观念甚至是直觉当做判案依据的“奇怪”现象,致使正式制度的表达与实践产生强烈的反差,产生一种制度悖论现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