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诉前之证据收集处分制度。提诉前之证据收集处分制度,是指基于一定的条件,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申请法院以发布命令的方式获取证据的方法。当然,这一制度也是以提诉预告通知的提出和答复作为前提的。“换言之,根据提诉预告通知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弄清当事人所考虑的案件或者纷争的要点,作为当事人、法院才可能对证据的必要性作出判断,可以认为这是构成这一制度的基础”。(注:[日]小林秀之:《Q&A平成15年改正
民事诉讼法的要点——计划审理的推进与证据收集手续的扩充等》,新日本法规出版社2003年版,小林秀之书,第91页。)
如上所述,为了使法院实施证据收集处分命令,提诉预告通知者和对提诉预告书进行了答复的被通知者必须提出申请。这一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在提诉预告通知书提出后四个月内的不变期间,超过这一期间的,除非有对方的同意,不能再提出证据处分的申请。除此之外,还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如果提起诉讼,作为立证所必要的证据;(2)申请人自行收集有困难的证据;(3)该证据的收集不至造成不当的时间花费或者使被嘱托者不当的负担;(4)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这些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第三项条件被认为是为了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而考虑的极具限制性的条件。
《改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诉前证据收集处分手段:(1)文书送付委托。这一方法是要求文书的所有者将该文书予以送付的命令。比如有关行政机关保管的文书、医疗过失诉讼中的病历等。(2)委托调查。这一方法是就某一事项委托有关公、私团体协助调查的方法。比如委托银行、行政机关、交易所等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3)听取专家意见的委托。在一些专门化案件中,往往需要专门的知识,如果在提诉前听取专家的意见,当事人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诉讼的审理进行更有效的预测。(4)要求执行官对某些现实情况进行调查。比如争议标的物的形状、占有关系等,可以命执行官对此进行调查。上述证据收集处分完全是在提诉前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使提诉后的审理计划的制定更为顺利。对于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处分,不能提出不服的申请,同时,不遵守上述处分命令的场合下,立法也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对这一提诉前证据收集处分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实践中通过判例来加以解决。
(二)专门委员制度。知识产权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及劳动关系等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又称为专门化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注: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资料显示,以2001年为例,上述案件一审的平均审理期限是:知识产权案件18.3个月、医疗案件32.8个月、劳动案件13.5个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编著:《关于计划审理的运用》,判例时报出版社2004年版,小林秀之书,第111页。) 也是计划审理制度导入的根本决定因素。在这些需要专门知识的所谓专门化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获得充分的专门化情报来整理争点、制定审理计划是极为重要的。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对需要专门化知识的案件审理期限提出了减半的目标,进而对专门委员制度导入的方法进行了检讨,作为强化专门诉讼案件的对策,2003年
《改正法》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第
92条之2)。根据该条款规定,针对争点和证据整理以及对关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必要的事项进行协议的问题,为了明了诉讼关系,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为听取基于专门知识的说明,法院可以让专门委员参与。在这一点上,专门委员可以被理解为法院的“助手”。“为了促使审理的充实和迅速化,在诉讼的更为早期阶段让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专家参与审理,作为向法院提供专门知识这一点来看,专门委员制度是作为辅助法官的目的而设立的。”(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编著:《关于计划审理的运用》,判例时报出版社2004年版,小林秀之书,第116页。) 总之,专门委员制度的引入,对于帮助法院和当事人更准确地把握案件,合理地制定审理计划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