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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唐力


【摘要】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报告》的建议,2003年7月改正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了计划审理制度。这一制度强调诉讼审理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在大致确定判决宣告时间的基础上,对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作出合理的安排。作为该制度运作的前提整备,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还扩充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具有专门化特点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上述制度的设立,保证了计划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计划审理制度除了具有实现诉讼审理的妥当与迅速化的本来机能之外,还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可视性”与“透明性”的效果。
【全文】
  一、计划审理制度的导入背景
  日本民事诉讼法通过1996年的改革,特别是通过争点整理的灵活运用以及实施集中证据调查,诉讼的充实化与迅速化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注:争点整理与集中证据调查制度的改革,被认为是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其改正的目的是充实和加快诉讼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后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平均审理期限较改革前减少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然而,对于争点较多且较复杂的大规模诉讼、医疗诉讼、建筑诉讼等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案件而言,审理期限“长期化”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为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6月12日发表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最终报告——《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在这一意见书中,提出了要建立国民更易接近的,能够满足多样化需要的,具有妥当、迅速和实效性的司法救济制度的设想。(注: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载《法律广场》2001年7月号。) 该意见书还明确了以民事案件实际审理期限的减半作为目标,并提出了两项措施:第一,作为原则规定,法院负有就所有案件为制定审理计划而与当事人进行协议的义务,必须进一步推进计划审理的实施;第二,包括诉讼提起前的阶段,为使当事人得以早期收集证据,必须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此后,在2003年7月颁布的《关于裁判的迅速化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所有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尽可能地限制在提诉后的两年之内,并对法院与当事人课以努力实现裁判迅速化的义务。以此为契机,为实现审理的充实化和迅速化,2003年7月日本民事诉讼法正式全面导入了计划审理制度。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实施计划审理,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以下简称《改正法》)还扩充了证据收集程序,并针对专门化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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