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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关于审理计划必须记载的内容,《改正法》147条3款2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最低限度,审理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必要的计划事项:进行争点整理的期间、对证人和当事人本人进行询问的期间、口头辩论终结以及判决宣告的预定期限;(2)审理计划中可以确定特定的计划事项,例如关于某一特定事项的攻击与防御方法的提出期限。(3)其他程序进行上所必要的事项,比如可以确定尝试进行和解的期间等。上述期间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日本法务省《民事诉讼法改正纲要中间试案补充说明》对此作了这样的说明:首先,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制定一个比较大致的审理计划。在这之后,随着审理的进行,于必要时对审理计划进行调整。更进一步,随着审理的进行,在争点整理完成以后或者在人证调查完毕后,可以将原先预定要实施的尝试和解加入审理计划中。(注:山本和彦等:《走向民事诉讼法改正》,载《法学家》2002年第1229号。,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说明。)
  三、计划审理与诚信诉讼义务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时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2条规定:“法院必须努力促进诉讼公正、迅速地进行,当事人必须根据诚实信用来实施诉讼地为。”诚实地实施诉讼的义务,尽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但它却是规范法院与当事人行为以及制定具体规范的基础。所以,作为主宰诉讼程序运作的法院必须负担使诉讼公正、迅速进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负担诚实信用地实施诉讼行为的义务。(注:参见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一问一答新民事诉讼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6年版,第29页。) 根据信义原则,以实现妥当、迅速的审理为目的而实施的计划审理,法院与当事人应当负有诚实协议并制定审理计划的义务。因此,2003年改正后导入的计划审理制度中,规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来制定审理计划的义务,即所谓法院、当事人的“协议义务”。在制定审理计划的过程中,由“协议义务”而派生出法院的“说明义务”,即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就争点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向当事人进行提示,避免因当事人判断不当而产生不利益的后果。“协议义务”的导入并非改变了日本民事诉讼原本采用的职权进行主义,审理计划的制定主体仍然是法院,在当事人与法院都尽到了诚实协议的义务之后仍无法达成协议时,或者在协议不妥当的场合下,法院有义务制定合理的计划,有序地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这一义务也不因“协议义务”的导入而被免除。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的表现,就是要求法院、当事人信守审理计划、诚实进行诉讼。作为审理计划的一般效力,审理计划一经制定便对法院以及当事人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即所谓的“遵守计划的义务”。因此,作为法院来说,对于审理计划所确定的诸如“争点整理期间”、“询问证人与当事人的期间”等,不允许违反审理计划的规定而指定或者改变该期间;作为当事人,负有遵守的义务以及负有协力推进诉讼妥当、迅速进行的义务。
  但这并非是说审理计划一经制定就完全不可更改。按照立法的精神,审理计划应当在尽早的阶段制定完成,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实际诉讼状况发生冲突的情况。计划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妥当、迅速的审理,但也不能因固守制定的计划而不考虑诉讼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诉讼的早期很可能会出现预测误差,这种场合会给当事人造成程序进行的不利益,因而有损审判的正当性,与这一制度设立的宗旨相悖。“诉讼就如同有生命的物体一样,伴随着审理的进行,会出现当初未预想到的争点、证据等,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克服的诉讼准备的迟延,为了实现基于充实审理的正当判决这一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目标,针对这种情况审理计划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编著:《关于计划审理的运用》,判例时报出版社2004年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书,第23页。) 一方面,如果审理计划不留有变更的余地,法院就可能无法灵活地实施诉讼指挥、推动诉讼的进行,而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审理计划随意变更的话,计划审理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同时也违背了基于审理计划而诚实诉讼的当事人的努力和期待,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运作不信任的消极后果。基于这些考虑,审理计划的变更是一个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改正法》对审理计划的变更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根据审理的现状和当事人的诉讼进行状况以及其他的情况考虑,在变更的必要性得以确认时,法院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并根据协议结果对审理计划进行变更。”(第147条3款4项)。根据这一规定,审理计划的变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变更的必要性;二是法院必须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日本民事审判实务对这种“变更协议”的理解是,只要法院与当事人双方能够交换意见就可以了,没有在特定的期日相聚一起进行协议的必要,根据具体情况,以电话、书面交换意见均可。(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编著:《关于计划审理的运用》,判例时报出版社2004年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实践委员会书,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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