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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五、保障计划审理实施的制度整备
  为了充分发挥计划审理制度的作用,审理计划的早期制定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能够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对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作一个大体准确的预测,以便制定的审理计划更为具体和妥当,这是计划审理制度设计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为了使计划审理制度能够得以顺利的实施,2003年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时,对于相应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扩充了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强化了专门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以及司法人员的增员等。
  (一)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的扩充。为能在早期制定审理计划,尽早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及相关情报,对于当事人与法院共同协议且预测诉讼每一阶段的任务和大体的时间安排即极为重要。如果证据材料和案件情报不充分的话,对审理终期的预测以及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指挥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将是难以想像的。为此,《改正法》扩充了证据收集程序,新设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
  1. 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是指在起诉前准备提起诉讼的一方(通知者)对将成为被告的一方(被通知者),以提诉预告书的形式予以通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以在诉讼提起前扩充证据收集程序为目的而制定的。“以提诉预告制度的导入作为一个前提,在一定的条件下,通知者和被通知者可以相互要求照会、可以申请证据收集处分。”(注:[日]菅野雅之、冈健太栏郎:《民事诉讼法改正?人事诉讼法制定》,载《自由与正义》2003年第54卷7号。) 根据审理计划以推进民事裁判的充实化、迅速化,有必要在早期确定审理计划、进行争点整理,当事人也期望能够预先获取必要的证据和情报并对以后的程序展开能够进行预测,为此,民事诉讼法改正时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
  提诉预告通知作为利用提诉前证据和情报收集程序的前提条件,在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系属状态”,并在案件真正系属前课以当事人诉讼法上的义务,使提诉前证据及情报收集正当化。以提诉预告通知为前提,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提诉前进行交涉,并通过这种交涉使得案件概况和争点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明了,能够确保制定审理计划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情报。根据《改正法》132条之2第3款规定,提诉预告通知书必须写明关于准备提起诉讼的“请求目的”和“纠纷要点”。被通知者若想利用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就必须预先对提诉预告通知书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者以书面提诉预告通知表明自己的提诉意向并作为其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的一个先决条件,与此相对应,被通知者对提诉预告通知进行争议来表明自己的态度,也同样以此作为利用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的条件,这主要是出于平衡双方利益来考虑的。这样一来,通知者和被通知者为了诉讼提起后主张和立证的准备,在提诉前为明确一定事项可以利用诉前证据和情报收集程序。
  2. 提诉前之当事人照会制度。当事人照会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为主张、立证准备所必要的事项,在法院不参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照会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答复的制度。当事人照会制度,是日本1996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设立的制度(第163条)。这一制度是在参考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在日本律师协会的强力推动下得以设立的。按照这一制度的构想,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照会的形式,向对方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报,以促进主张及立证的迅速性和充实性。当事人照会制度的积极作用在于,当事人通过照会可以早期提出诉讼主张及证据方法,并早期进行争点整理以及进行证据的集中调查,法院可以早期作出判决,促成案件审理的迅速化。同时,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也被认为是当事人照会制度能够发挥作用之所在。(注:参见东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问题特别委员会编著:《当事者照会的理论与实务》,青林书院2001年版,第8页。)《改正法》将当事人照会制度扩充至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中,其对于充实当事人的诉前准备并对提诉后审理计划的制定等,都必然会具有促进作用。根据规定,在提出了提诉预告通知的场合,为了提诉后主张和立证所必要的事项得以明确,通知者可以要求被通知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被通知者在作出书面答复以后,也可以同样的方式照会通知者,要求其进行书面答复(第132条之2、第132条之3)。当事人照会制度是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的旨在获取案件有效信息的制度。从这一点看,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照会制度,以有利于当事人主张和立证为出发点,充实了发现案件真实的手段,并促进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合作。这一规定,强化了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事实解明的协同义务。(注:[日]秋山干男:《当事者照会的作用》,载《法学家》(特集)1998年。) 提诉前当事人照会的事项与提诉后当事人照会的事项(第163条)大致相同,即“为了主张或者立证所必要明了的事项”。为了避免照会制度被滥用,《改正法》对照会事项也做了必要的限制,即:第一,提诉后当事人照会制度中限制的事项也同样适用于提诉前的当事人照会;第二,关于对方或者第三者的私生活秘密的事项;第三,关于对方或者第三者营业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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