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历层次与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意识关系方面,如果给出了“死刑不会误判”信息,从表3的资料统计可以看出,支持死刑人数最多的是文盲层次者,比率高达40.0%;其次是小学和中专文化层次的人员,比率分别是9.2%和6.5%;最后是大学和研究生学历者,比率分别是3.2%和3.0%。而反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比率最高的是研究生层次人员的97.0%,其次是大学文化层次的96.8%,中专、小学学历层次和文盲群体的反对比率分别是93.5%、90.8%和60.0%。然而,当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例从总体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甚至明显的下降。具体而言,在“死刑可能造成误判”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支持比率最高的是文盲层次的4.5%,其次是小学学历层次者,其支持比率是3.0%,再次分别是中专学历层次和大学学历层次者,其支持比率分别是2.7%和2.1%,最后是研究生以上层次者,其支持比率是1.7%。就其相对的比值即“可能误杀”前后对受贿罪的死刑支持比率的下降幅度而言,文盲层次者的下降幅度最大,达到35.5‰,其次分别是小学和中专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分别是6.2‰和3.8‰,再次是研究生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是1.3‰,最后是大学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仅有1.1‰。这种比值变化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的职业群体对受贿罪死刑适用误判的关注及其程度的差别。
三、社会影响、渗透与罪种之当量关系
通过对900名因受贿罪被判刑(包括死刑)的罪犯及其家属、250名受贿罪的行贿方和2000名一般社会成员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意识的调查,从中可以发现不同的社会群体与受贿罪适用死刑意识之间的关系(见表4);同时通过幻灯片等方式请1000名被调查的大学生和研究生观察与理解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不同的行刑方式,结果发现,即使是同一类群体,其关于受贿罪犯在执行方法不同时的死刑见解在观察行为方式前后也发生一定的变化(见表5)。
由表4的资料统计可以看出,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受贿犯及其家属中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只有10人,支持比率仅占1.1%,反对者多达890人,比率高达98.9%;行贿方中支持死刑适用的则有36人,支持比率14.4%,反对者有214人,占85.6%;一般社会成员的死刑支持人数是104人,支持比率为5.2%,反对人数和比率分别是1896人和94.8%。在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罪犯方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人数降到2人,占0.2%,反对人数则上升到898人,占99.8%,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0.9‰;行贿方的死刑支持人数减少到17人,支持比率降至6.8%,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7.6‰;一般社会成员的死刑支持比率下降为1.7%,而反对死刑的比率达到了98.3%,其升降比率幅度是3.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对待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态度上,社会主体的情感情绪及其与受贿犯罪的关系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受到受贿直接侵害或者间接影响的行贿方对死刑适用的支持态度相对较为强烈,即使有“司法误杀”的可能,其死刑支持人数也保持了6.8%的高比率;相比之下,作为受到“司法杀人”直接影响的罪犯家属,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则相对较低,即使国家不会杀错,其死刑支持比率也仅有1.1%,而一旦可能发生“司法误杀”,则其死刑支持人数显著地降至0.2%,在900人之中仅有2人支持对受贿犯罪适用死刑;一般社会成员虽然在死刑不会误判时对受贿罪的支持比率是5.2%,但如有司法误杀之可能,则其支持比率明显地下降到1.7%,下降了2倍还多。尽管司法误判前后的数字有如此不同之变化,但人们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诉求好象不是那么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