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公众的意识
所谓社会公众,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应包括法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但由于我们已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评价主体,因此这里所称的社会公众无疑是排除学者和法务界人员之外的其他公众。基于此,我们拟分别从职业特征与学历层次两个角度,通过对5000余名不同职业和学历层次人员的调查,研究了不同阶层的公众群体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意识问题(见表3)。
在职业构成与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意识关系方面,由表3的统计资料可见,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例虽然从总体上来说都不是特别之高,但也达到了相当程度且职业差别很大。在支持者中居于首位的是工人职业群体,其比值是35.3%,超过了1/3,其次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34.6%和32.0%,也都超过或者接近了1/3,再次分别是城市无业人员和在校学生,其支持比率分别是21.3%和9.9%,最后是知识分子和公务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4.8%和3.2%。平均下来,这七类职业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是20.2%,而反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人数比率则高达79.8%。
当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上述七类职业群体中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人数从总体上讲均有一定甚至明显的下降。其中,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支持人数最多的是农民和工人,其比值分别是9.1%和8.0%;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无业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7.3%和4.0%;再次是在校学生和知识分子,其支持比率分别是3.1%和2.2%;最后是公务人员,其支持比率是2.0%。平均下来,这七种职业群体的死刑支持比率是5.1%。这种绝对的比值顺序与死刑不会误判时的情形有了一定的变化,农民取代了工人居于死刑支持者的首位,工人退居于第二位,公务人员仍然居于末位。就其相对的比值即“可能误杀”前后死刑支持率的下降幅度而言,工人和农民职业群体的下降幅度及其差别相对最大,下降比例分别是27.3‰和25.5‰;其次分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无业人员,其下降的比例幅度分别是24.7‰和17.3‰;最后是在校学生、知识分子和公务人员,其下降的比例幅度分别是6.8‰、2.6‰和1.2‰。这从一个方面表明,这七种职业群体在可能发生司法误杀时与不发生司法误杀时相比,都有一定的甚至显著的意识变化,这也反映了不同的职业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误判上的不同的关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