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家族企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甚至日本的家族企业,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依存度之高世所罕见。对华人企业家进行深入研究的英国学者雷丁指出:“在表面相似的后面,各国人民精神世界的不同一如既往,丝毫没有受到扰乱。经济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与人合作时应该遵守的信条的原始价值观念。看上去相同的公司组织,靠近去仔细观察,其实并不相同。”(11)因此,制度的变迁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单一制度安排总是嵌入在复杂的制度结构中,一种新制度往往在和其他已存在的制度相融合时方能真正发挥作用。法律制度显然与传统文化、伦理规范、意识形态紧密相连。中国是一个家族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政治生治的主导因素。虽然解放以来家族文化、家族组织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中国的现实表明:“家族主义”或“泛家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各种组织或单位中都惊人地相似,并普遍地存在着。而在企业形态的选择上,有限责任公司与家族的结合成为首选,这也就造成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在其中,中国文化传统因素对于公司形式的选择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2):
一是家族社会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强制实行家财的共同共有,子孙不得有私财。直至今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往往并不明确,家长一人实际控制着家庭乃至家族的全部财产。现在,一些家庭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过将“一家一户”的经济组织形态从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家长仍然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家庭成员多为挂名股东,因而实质为自然人一人公司。
而且即使家族共有的影响渐趋减弱,“家族本位”的观念却并不容易改变。二是“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独尊心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是东亚国家,特别是华人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部分人看不惯别人活得比自己好,更不心甘情愿去给别人打工。有英国学者指出:“小型化趋势是所有华人企业都具有的属性。”中国人“追求自己当老板,而不愿受雇于他人”。一些实质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在注册公司时,为了满足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凑足两个以上股东的名字,一般拉上自己的家族成员或亲戚作名义股东,以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现自己当老板的愿望。三是由于社会中间团体的不发达,社会信任合作机制的脆弱,信奉“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单干传统。中国传统经营理念中缺乏合作精神。中国人举办公司时,信奉自筹资金,自己一人做主决策,而不愿吸收外来资金,真正实现资本的股份化,在管理过程中代理成本过高,聘请“外人”不如用自己的亲人,所以中国人更倾向于选择一人公司进行家长式的经营管理。
此外,缺少相关制度保障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制度的选择,比如说,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商业机密保护制度、委托代理人市场制度、合伙企业制度等。
改革开放初期,国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模式暴露出深重的弊端,而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模式尚未确立,家族企业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整合社会资源的作用。而且家族企业具有其他企业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在创业时期:
第一,管理成本具有相对优势。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对于降低经营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族、家庭及其扩展的亲缘、朋友关系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熟悉的制度环境,每个人的秉性、爱好都彼此熟悉,可降低管理磨合成本。第二,家庭资金援助。在资金缺乏的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家族不但尽最大能力提供了企业发展的最初资金,甚至这种帮助贯穿在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第三,家庭成员的信用品质可靠。家庭企业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大大节约了家族企业管理的交易费用。在信用环境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条件下,评定管理人选的首要条件是忠诚而非能力。第四,家庭成员之间信息传递速度快,决策迅速、执行坚决的管理方式。家庭成员在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信息能够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得以迅速而坚决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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