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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传统与自然人一人公司——兼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制度转型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挟传统文化因素的滋养,以其顽强的生命力普遍存在。现实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家族企业。有人在浙江温州、台州地区进行调查显示,以夫妻、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甚至翁婿婆媳等家庭或家族成员作为挂名股东,设立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呈发展趋势。正如有学者指出:“若从实质意义上考察一人公司,由挂名股东填充的一人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据有关统计,1999年中国私营企业已经发展到150.9万户,平均每年增长35.5%,私营企业注册资金由1990年的95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10287亿元。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在中国,私营企业中"),以上是家族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7)
  可见,以家族企业面目出现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普遍程度极高。如果对我国自然人一人公司产生的历史加以考察,就可以发现,我国自然人一人公司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的。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它的出现是以有限责任式的公司制度的确立为历史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果;其主要功效在于:其一,承担有限责任,确定经营风险。对于个人企业主而言,通过股东有限责任形式——一人公司,限定经营事业责任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可避免因一次事业经营的失败而倾家荡产。其二,内部结构简单,便于灵活经营,可谓“船小好掉头”。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执行程序,对于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家族企业而言,能够激发企业的活力,便于其灵活经营;同时还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三,维持企业存续,避免网络崩溃。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之变动无内在联系。另一方面,当每一公司成立后,从事营业活动的结果,自然构建出一个或大或小的经济网络。其四,改革开放以来,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自然人大量涌现。无须通过众多的股东聚集资本,而利用自然人一人公司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完全可能,而且还可以实现其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二、从我国文化传统角度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诠释
  中国家族制企业有其独具民族特色的社会基础和文化价值观上的根源。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必然导致美国著名学者帕森斯和希尔斯所说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上的特殊主义。(8)因为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的先天赋予的亲缘关系总是率先受到特殊主义的鼓励,而中国社会则是借助亲缘关系构筑成了与众不同的结构和特殊主义传统,并以此维持了五千年的文明。在中国社会中,特殊主义几乎就可以等同于家庭文化或者家族文化。若干中国学者对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性格和“家族本位”的解释也颇为深刻。(9)“家族本位”的特殊主义传统来源于封闭的传统社会,它深刻地作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
  同样,我国“家族本位”的传统也必然反映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人们十分重视家庭工农业、家庭经营和家庭的作用。西方学者曾对东南亚的一些华人企业家进行过调查,发现大部分人都把企业看作是在秩序混乱的社会中保障家庭生存和安全的一种途径。企业是家的一种形式、家族繁衍的工具。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家族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10)“家族企业”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与管理学角度进行的笼统的概括,其与法律形式上的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与所有制划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是并列的,而是交叉的。本文探讨的是以家族企业面目出现的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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