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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传统与自然人一人公司——兼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制度转型

我国文化传统与自然人一人公司——兼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制度转型


黄震 杨益


【摘要】现代公司制度移植到中国以来,一人公司就焕发出蓬勃的活力。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受到中国文化传统的滋养,以家族企业形式大量涌现出来。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深入探讨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成因,检讨其利弊,对于从立法和司法上加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促进家族企业的制度转型,有着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一人公司;家族企业;文化传统;制度转型
【全文】
  我国《公司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立法起草时,有关方面就强调要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却很少注意到中国文化传统因素的作用。然而,在公司法实施后,文化传统的影响却益发显得不可忽视。以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家族企业为例,大多是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合法化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法学专家建议确立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司法》的修改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在讨论修订公司法之际,深受文化传统影响的自然人一人公司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有理由希望通过加强和完善自然人一人公司的立法,引导和推动我国家族企业的制度转型。
  一、自然人一人公司的立法与我国现实状况
  (一)一人公司述略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股东人数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1)其余股东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家族式经营的公司往往表现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2)。此外,一人公司还有多种分类。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可分为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即本文所指的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一人公司产生的形式,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即设立时的一人公司)与衍生型一人公司(即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
  传统的公司立法和法理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不仅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而且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股东人数的现象作为公司法定的、强制性的解散事由。一人公司对公司的本质、传统公司的社团性质构成了挑战,对传统公司法形成了冲击。(3)对于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与是否应当被承认的问题,颇多争议。事实上,一人公司确实容易造成如下弊端:(1)对债权人不公正。(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并存在难以规范自我交易、超额的报酬、规避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等情形的问题。(4)但是历史与理论都证明了一人公司产生发展的必然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人公司的产生具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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