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者知情权:劳动者的知情权就是劳动者有权知道或了解有关实现自己劳动权利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的一个方面。如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有权知道所工作的环境条件、有可能对身体产生的危害及防护办法,这也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
6、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对关系其自身重大利益之事项而要求公司通知和公开的权利。如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都属于股东的知情权。
7、合同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知晓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情况的权利。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通知等附随义务,是相对方的知情权。
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各领域,我们现有法律中已有一些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民事主体的知情权,但比较分散,且无系统性,也没有一般性的知情权条款,不利于知情权的整体保护。
(三)、未来民法典中知情权的规定
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在现代的信息社会里,民事主体的某些权利的实现,还需要知情权的相互配合,才能使权利落到实处。知情权对于民事主体来讲,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尤其加以保护的。按照权利推定的双向原则,由基本权利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子权利,同一系列的普通权利和子权利,也可以逆向推出更为原则化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都出现了旨在保护和确认公民某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这就为将私法领域知情权纳入基本民事权利体系,奠定了逆向推定的法权依据。[24]知情权在我国已经具备基本权利的资格,它能够升入民事基本权利体系,由民法典加以规定。那么我们不妨先在民法典中把这项权利规定下来,把具有典型人格权特征的对个人信息资料知情权规定下来,等以后条件成熟了,其他的民事知情权再增加进去,以完善知情权体系。
“民事权利的开放应该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既然民法典是一部规制民事权利的法典,那么民法典就应当尽可能完整地、全面地规定民事权利。”[25]为了适应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私法领域知情权有必要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纳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如果私法领域知情权能被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确定下来,对于民法典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都将是有益的[26]。为此,在未来民法典中,建议设计知情权条款为:
第××条 [知情权]
自然人享有知情权。
自然人对于个人的信息资料享有知情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自然人行使知情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参见David M·O’Brien:《公众的知情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New Y ORK,1982),转引自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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