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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

  (二)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促使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落实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权、搞活国有企业曾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在实践中把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变成了部门所有或地方政府所有,造成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难以真正落实。其结果是主管部门成了实际上的“老板”,对企业的干预在所难免;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也往往还要利用“地利”优势对企业指手画脚,条、块分割十分严重。这样,在国有企业实际上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企业经营者权力大得不得了,有的经营者已完全不受国家投资机构(股东)的控制,几个亿的投资,个人一拍脑袋就定了下来,打了水漂就说是交学费;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者部门又不断地用行政命令向企业发号施令,吃、拿、卡、要,搞摊派,损害经 营者的自主权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由国务院派出稽查特派员(以后就是国有企业监事会,下同)后,这种状况得到较好的改观。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坚持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三缄其口,只进行事后监督,从机制上保障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利用其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实施监督的身份进行稽查监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慑于特派员的地位和权威,也就不好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不再伸出“索要”之手。派出监事会制度实际上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作用。由于派出监事会向国有独资公司各治理机关传递了公司所有者(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促使公司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同时也由于派出监事会挡掉了许多不正当的非法干预,促使公司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促进了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三)减少和缓解了信息不对称行为,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由于派出监事会实行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但又不仅限于查账的全方位的监督,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其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应负全面报告和全面向监事会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监事会要什么情况,公司负责人就应提供什么情况。这样,如果监事会的工作及时有效的话,就可以保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相对对称,为所有者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较好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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