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体制下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软约束和职责不清的委托代理必然削弱监督效能,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呼唤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市场化条件下,国有财产主体的非人格化特点,使得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国有财产运营中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机制及其对公司的有效传导机制(也即“老板”缺位的状态),以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频发道德危机,“穷庙富方丈”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国有独资公司下放经营自主权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应责任的下放,疏于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许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流于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有的董事会不仅不能发挥对经理层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沦为经理人员侵吞国有财产的帮凶。而政府过去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委派的兼职监事或监事会,往往只是听听经营者的汇报,发发牢骚,很少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有关统计资料和笔者的调查采访表明:大多数依《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派出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流于形式,没有产生应有的监督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监事会成员由兼职人员担任,基本上顾不上监督,并且没有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监督责任,监事本人或其所在部门与企业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不能做到独立监督等。)。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实行以来,对62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稽查监督反映出来的问题表明: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下,所有者的软约束和在此情形下失效的董事、经理委托代理关系不能保证所有者监督的效能,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家底”不清,资产不实的现象。企业会计报表未能完整、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有的企业固定资产、物资管理混乱,流失严重;多数企业虚列资产;普遍存在账外财产,长期在体外循环。
2.违规调节财务数据,盈亏不实。不少企业采取不提或少提折旧、虚列库存、加大成本、乱摊费用等方式弄虚作假;有的企业为完成上级下达指标或出于自身利益,不惜贷款交税、虚列收天,以虚增利润;有的企业会计凭证、资料管理混乱,甚至灭失,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管理不善,内控失效,投资损失严重。有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不按决策程序办事,或重大决策失误,上违规建设项目,滥投资、乱投资,受骗上当事件屡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账,用于滥发奖金或设小金库;有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国有资产化为集体财产,甚至化公为私;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利润减少、亏损增加,但工资、奖金仍旧增长,或工资增长远远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