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如有的企业违规炒买炒卖股票、有价证券;高息存款、违规拆借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走私贩私,偷逃关税;隐匿、转移回扣、佣金等收人,甚至挪用、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公款中饱私囊。
以上问题,固然有经营者素质低和能力水平差的原因,但更主要是由于制度上激励不充分、监督不到位等制度性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消除和改变以上状况,更应从制度、机制层面上多加检讨,而不是一般地进行个案处理。而派出监事会制度正是这一机制和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派出监事会制度的优越性
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是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在充分维护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做法。其优越性在于:
(一)从体制上理顺了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经扩放权——市场化——承包制——股份制的改革思路。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以前主要由投资机构或主管部门实施。而这些部门往往既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管对企业的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和政企不分,要保证监 督的公正性、效益性是可想而知的。与此同时,众多行政部门如财政、经贸、税务等都要从各自职能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但真正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角度进行的所有者监督一直是不系统的、不到位的。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所有者监督机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公司的失控。对此,国务院于1998年决定试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同时,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监管形式是有效的。
在监事会制度中,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者监督权利,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应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这就决定了派出监事会的所有者监督的性质,也充分体现了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意志,真正从体制上理顺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关系。
(二)从机制上完善了国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关系
一是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能使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到位。由于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又缺乏天然的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因而难以形成多元化股权制约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所有者权能不能有效行使。即使由国家派出所谓的股东代表也难以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执行层的有效监督。所以,由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者—国务院来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保持监事会的国家经济监督机构的性质,依照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监督权,可保障国家所有者的监督到位、意志到位、权益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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