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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

  五是监事会监督的非执行性。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向国务院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并就公司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和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但不直接进行处理。这一设计从制度上保证了监事会相对超脱的地位,有效地维护了监事会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四)从法律地位上加强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
  《公司法》修正案对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做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使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有效地保证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利。从而把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纳人了法治化轨道。
  三、派出监事会制度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统治”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指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及其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普遍认为应包括一切有关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的制度安排。但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仅指公司内设股东会、童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构成的公司高层管理系统,至于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则不应包括在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专指公司内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内设的监事会,至于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稽查特派员或派出的监事会,因其不是公司内设机构,因而不能归入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分子,派出监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使所有者监督到位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缺乏统一的所有权主体,各部门分兵把守,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变成了部门所有,而部门又较少从维护国家整体或统一的利益出发行使股东监督权,有的甚至只从部门利益出发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真正从国家作为所有者角度来行使的监督管理是很薄弱的。因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力裁减行业主管部门,并对其职能进行大幅调整,不让其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把代表所有者监督企业的权利交由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的专门监督者—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来行使。经过两年来的稽查工作实践,稽查特派员查出了大量侵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而且涉案金额相当惊人。实践证明,在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方面,稽查特派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为派出监事会制度后,代表所有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统一交由派出监事会行使。从而真正理顺国家与公司的监督管理关系,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证所有者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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