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
朱永扬;朱大旗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体现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重要制度,具有合理的法理依据。我国修正后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这是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在充分维护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所有者(国家)监督机制的有效做法,是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将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制度
【全文】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明确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2000年3月15日朱榕基总理签发第283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正式付诸实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体现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重要制度,具有合理的法理依据和科学的监督特点,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理依据
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其法理依据在于:
(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制度决定了资产监督权应属于国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质言之,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毫无疑问,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所有权人。在中央决定党政机关和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企业脱钩以后,《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即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资格明确授予了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