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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毒品违法犯罪的发展轨迹与现状

  笔者通过调研并对陕西近年来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当前贩毒者有以下特点:
  第一,贩毒者中吸毒人员占半数以上,以贩养吸者较多。吸毒者为了满足自己较长时间内能吸食毒品,转向自己批量买得毒品后.将其中一部分加价贩卖.其余留给自己吸食。例如,李某(女.27岁.原系南大街唐城精品屋售货员),每隔3~4个月北上甘肃平凉以每克200元左右的价格购得海洛因5-10克,返回西安留三分之一自己吸食用。其余分成小包,平均每克十个小包.每小包卖l00元。这样既保证了个人吸毒,又使自己不再为经济来源而发愁。据西安市碑林区的统计,在贩毒人员中以贩养吸占到贩毒总人数的70%。[10]
  第二,从犯罪形态来看,外地人与本地人共同犯罪的较多。外地毒贩多来自于河南、云南等毒源地,本地毒贩多是郊县农民或城市无业者,而无业人员中又以刑满释放人员或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历史的人居多。犯罪动机主要是利益驱动,发现贩毒能一本万利,遂结为团伙,构建贩毒网络。比如山东菏泽农民侯某携带150克海洛因到西安准备出售,因未找到买主,遂住于长安县朋友杜某(吸毒者)家,杜某在接受“毒品”贿赂后帮侯某窝藏毒品,侯某出去找买主时被抓。又如,河南平舆县农民邢留记、闫新荣夫妇和同县农民邢建设伙同西安市无业人员李延林九六年四、五月间三次从河南带毒品在西安贩卖,河南案犯将毒品卖于李延林,李某又往下分销给下线。这类案件中,外地毒贩主要负责运输,而本地毒贩主要是窝藏、收购或居间中介。
  第三,从犯罪方式来看,首先,贩毒者通常依靠亲属朋友关系居间中介买卖,然后层层分销。比如史国运等人贩毒案。王喜峰(河南农民)从前来探亲的管法礼(陕西周至县农民)处得知周至县有毒品需求,即伙同河南平舆农民史国运由河南前来周至,到周至后,王喜峰让史国运住其姑父闫纪民家,管法礼回家联系买主,数天后史国运将海洛因390克以每克24元贩卖给王喜峰。闫纪民为王喜峰书写一张欠条交史国运,史即返豫,王喜峰则住闫纪民家贩毒,通过管法礼等人分销毒品并雇村民陈常有为其贩卖,后王喜峰携赃款回豫,闫、陈二人继续在本地贩毒时被抓。又如,陕西1999年最大的一起贩毒案,抓获吸贩毒人员16名,缴获海洛因680克,毒资12万元,就是由一个安徽木匠穿针引线,该人1999年3月和1998年4月分别在西安吸毒人员雷某和吸毒人员“顺”(化名)夫妇家做木匠活时,发现他们吸毒后,遂举荐自己的“老表”河南大毒贩刘某,雷某、“顺”和刘一拍即合,由刘供货,雷某、“顺”以贩养吸。[8]
  其次,贩毒者采用“化整为零,少带多跑,快跑块销,隐蔽交易”的手段,犯罪日趋职业化隐蔽化。不少犯罪分子结成团伙,跨省市区勾结,长期经营,形成一条较职业性的贩毒体系。现在贩毒分子通常使用手机。传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相互联系,有的采取出租车、摩托力等车辆运输毒品,有的还设有秘密联络点转手和储存毒品,有的采取单线联系。以传呼为例: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时.往往打传呼在留的电话号码最后一位数加1或减1,毒贩在回电话时再在最后一位相应的减1或加1,才能正确联系上;也有的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时事先约定,若一切正常,回电话会以某种问候语或某种方言开头,若一方在公安人员控制之中,则换以另一种问候或方言开头。这样,表面上一切正常,实际上同伙或上线早已溜之大吉。因此,虽然抓获的零包贩毒的小毒贩很多,1998年全年碑林分局共查获10克以下贩毒案件204件,占破案总数80%,高于1997年的71%和1996年的57%。[10]但想要顺藤摸瓜抓获上线分销商却比较困难。
  第四,女性毒品犯罪日趋突出。近几年来,女性犯罪从无到有,日趋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陕西省女监1997年和 1998年数据表明,女性毒品犯罪已占在押女犯总数 18%,仅次于女性伤害、杀人犯罪,且犯罪特点表现为由依附男性作案到单独作案,由充当团伙中从犯到主犯,涉案毒品数量由小到大。这是因为女性在毒品犯罪中,由于心理和性别特点,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宜为人所发现,使这类犯罪大量增加。如西安市中级法院1995年审理的贩卖运输毒品团伙案,九名案犯中有三名女贩,该三名女犯罪人多次与他人合谋,长途贩卖、运输毒品,仅她们三人分别涉案毒品达330余克,且有一名充当了主犯。[9]
  5、陕西地方禁毒立法和执法
  (1)《陕西省禁止吸毒贩毒条例》
  陕西地方禁毒立法较早。西北五省区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陕西省禁止吸毒贩毒条例》(共20条),该条例于1989年12月22日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翌年试行。1997年8月2日修改,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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