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该《条例》属行政法范畴,主要规定禁毒的行政处罚,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比如,对种植毒品原植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应立即铲除,并没收已收获的毒品和种子(第6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7条)。非法持有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第9条)。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工具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8条)。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所得,一律没收(第16条)。
第二,《条例》还明确了禁止贩吸毒的行政责任,体现了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精神。例如规定,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的主管机关(第3条),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毒品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凡询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罚没财物的,依法从严处理(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负有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的责任(第4条)。其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第12条)。
第三,《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者依情节免于处罚的情况,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鼓励违法者回头是岸。比如,吸食、注射毒品,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全部毒品,并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第10条)。
第四,《条例》体现了群众参与禁毒的精神。对制止、检举、揭发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13条)。
第五,《条例》体现了矫治挽救吸毒人员的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吸食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对吸毒成痛者强制治疗戒除,戒毒所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15条)。
第六,《条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法治精神。《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行政处罚法》程序执行,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第
17、
18、
19条)。
(2)《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该条例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了强制戒毒的性质及原则。强制戒毒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在戒毒所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工作实行治疗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第3条)。
第二,戒毒所的设立主体及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所需人员和经费,由批准设立戒毒所的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4条)。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所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自理(第12条)。
第三,戒毒所的管理。戒毒所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戒毒所的组建、管理和被强制戒毒人员的收容管教工作。卫生部门应向戒毒所派驻医护人员,负责被强制戒毒人员的体检、治疗以及戒毒药品的申报和供应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遣送解除强制戒毒后自返确有困难的自流人员(第5条)。
第四,强制戒毒的条件。实质要件: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条件在家庭监督 下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发给《限期戒毒通知书》,通知本人和家庭限期三个月之内戒除毒瘾,逾期未能戒除毒瘾的,实行强制戒毒(第6条)。程序要件:实行强制戒毒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执行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当将《强制戒毒决定书》送达被强制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