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为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1年11月18日-19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主题为“投资者利益保护——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研讨会,本文即是为此而作。2002年3月22日-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科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的国际研讨会,经作者同意,译者将其译成中文,并提交大会。在翻译过程中,作者提供了许多帮助,并最终对译稿作了认真细致的订正,纠正了一些错误。对于作者严谨的学术品格和娴熟的中文能力,译者在此表达由衷的敬意和谢意。
在这里,所谓“后传统企业”,我指的是那些将西方企业组织模式,运用于中国而组建起来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而不管这些企业是否国有,只要它们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后传统企业”,至少在理论上,不再严重受制于传统的国家计划体制,也不再作为一个“部门”而共存于一个由上级行政机构操纵的大“企业”之中。相反,在“后传统企业”里,自愿的合同性质的关系比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命令相对重要。
所谓公司治理,我指的是一套规则和做法,用以规范参加“后传统企业”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及其内部的企业决策。这种理解,比其他学者的界定更为宽泛。他们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投资者得到回报的问题。这些学者如Andrei Shleifer 、Robert Vishny,其观点详见文章《公司治理概览》(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载《金融杂志》(Journal of Finance)1997年6月第2期总第52卷,第727-783页。但同时,我的理解,却又比其他学者的看法要狭窄一些。她认为,公司治理是指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安排,这些决定了上市公司能够做什么、谁控制着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实施的,收益和风险又是如何分配的等等。这些学者如Margaret M. Blair,详见其著作《所有与控制:二十一世纪公司治理结构的反思》(Ownership 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6年版。
这种现象——国有企业的经理享有经营权下放所带来的额外的自由,而不受有效的国家代表的监控——被称为“内部人控制”。见许梅真:《企业重组与公司治理结构》,载《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3-90页。
例如,有学者称,美国法律通过禁止任何个人持有超过20%的投票权,来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见顾功耘:《
公司法修改应解决的若干实际问题》,载郭峰、王坚主编:《
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7-61页。但这种说法值得商榷,美国各州一般
公司法并无此规定。
根据政府及大多数中国评论家的阐述——公众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心,以及证券市场的诚信运作,直接关乎公司向大众筹资的能力,并进而影响经济的整体状况——这种观点为大多数外国评论家所接受。不过,这种见解,更多的是基于直觉和常识,而不是实证的结果。
例如,有学者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这两家上市公司,由于大股东都是国有部门,它们会被迫从国家购买自己不需要的飞机,“当中国民航总局多买了飞机时,他们总是要找到地方处置。”(引自一香港行业分析员)。参见帕梅拉·马(Pamela Mar)、米遏尔N. 杨(Michael N. Young):《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关于两家中国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a case study of two Chinese airlines),《世界商务杂志》(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2001年第3期,总第36卷,第280-302页。另有人看到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建议国有股东主动停止类似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做法,以免影响证券市场的投资热情。参见蒋全桂:《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2日。
陈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股权结构: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计划经济学》, 2001年,第34卷,第53-71页;Daqing Qi, Woody Wu, and Hua Zhang,:《股权结构和部分私有化了的公司的业绩: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Shareholding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of Partically Privatized Firms: Evidence from Listed Chinese Companies) 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 , vol. 8 (2000), pp.587-610;许小年、王炎:《中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中国经济评论》,1999年第10期,第75—98页。
参见《厉以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尚难发挥作用》,中国新闻社,2001年6月12日。
维克多·布鲁德尼(Victor Brudney):《独立董事——天堂之城,还是Potemkin村庄》(The Independent Director-Heavenly City or Potemkin Village),《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1982年第3期,总第95卷,第597-659页。译者注: 1787年,当凯瑟琳大帝视察Ukraine、Crimea两地时,王子Grigori Aleksandrovich Potemkin (1739-1791),为博得其好感,决定将凯瑟琳大帝沿途所经之处,张灯结彩,装扮一新。其实却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Potemkin村庄”因此而得“虚饰”之意。)
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赖纳·克拉克曼(Reinier Kraakman):《
公司法历史的终结》(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乔治城法律杂志》(Georgetown Law Journal),2001年第2期,总第89卷,第442页; 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企业的所有权》(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s),哈佛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年版,第56页。
参见本文后面的讨论,附有脚注70-74。
例如,美国联邦法则(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2章第208.62款规定,美国的银行发现内部存在犯罪嫌疑时,必须向联邦储备银行报告,否则,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参见蒋全桂:《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2日。
并不清楚其指何意。
参见《首份公司治理指引出台》,《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9月6日。在这里,除了前述11个问题外,所谓“股东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不知何意。
参见《如何让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独立作用》,载《经济日报》,2001年6月16日。
参见《如何让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独立作用》,载《经济日报》,2001年6月16日。
参见史美伦(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讲话,她提及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种种“异常行为”(egregious behavior),理查德·迈克格雷哥(Richard McGregor):《中国将启用新的市场规则》(China Plans New Market Rules),载《财经时报》(Financial Times),2001年4月19日,第25页。
参见中国《
公司法》第
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