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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

  3.3 证监会的措施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以完善公司治理为己任,对公司治理的实体性规范颇为关注。为此,它已经发布了(或即将发布)许多与上市公司治理紧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上市公司才归属其管辖),其中多次涉及了独立董事问题。 
  3.3.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大概在四年前,[29]证监会迈开了在规范公司治理方面的第一步。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1997指引”)。根据“1997指引”的随附通知,除非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采用这些条款(只允许在语词上作微小调整)。章程的任何偏离,如未经证监会许可,将使证监会拒绝受理上市等相关申请材料。 
  “1997指引”几乎没有提及独立董事。它只是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30] (2)公司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3)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31] 
  “1997指引”中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还是相当的薄弱。例如,它并未言及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也没有为独立董事规定特殊的权力,如特有的批准特定交易的权力。另外,一些关键的词语,如“关联人”、“利益关系”也没有进行界定。[32] 
  3.3.2 证监会/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199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境外公司改革意见”)。该意见是否具有强制力,尚未可知。但既然以“意见”冠名,通常表明它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然而,它着意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却是明显不过的了。 
  “境外公司改革意见”令人惊讶地对“外部董事”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规定。它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是独立董事,而且独立董事至少要有两名。此外,它还规定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在公司中担任其他职务。[33]根据该意见,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批准[34]才能生效。[35] 
  3.3.3 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 
  2000年8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了一套规则的草案,拟适用于寻求在筹建中的二板(类似于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企业。该规则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并要求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1)公司股东;[36](2)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直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关系企业并未做出界定);(4)受制于公司的任何人员。[37] 
  该草案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除了跟一般董事一样参加会议、投票之外,别无其他特殊功能。另外,它也没有规定,某些交易必须经过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批准才能生效。 
  此外,证监会如何执行这些规则,还不甚明确。最有可能的做法是,证监会要求那些寻求在二板上市的企业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否则不予上市或将面临退市的命运。 
  3.3.4 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1年1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就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做出规范。该指引比较含糊地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38] 
  3.3.5 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1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1)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2)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至少占了五分之一时;[39](3)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查处或出现异常情形时;(4)证券公司诚信度严重不足,可能影响客户和股东利益时;(5)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者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根据该办法,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40](2)非证券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3)非证券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证券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稽核负责人没有利益关系;(5)不在与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6)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办法”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当然不限于它要求在董事会中应有多少独立董事,它还要求,下列事项必须经多数[41]独立董事批准才能生效:(1)证券公司的审计事务;(2)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质押贷款;(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4)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5)证券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6)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6 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1年9月11日(在《独立董事意见》[42]发布后,该意见下文将作讨论),证监会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准则”)。[43]一些评论指出,该准则以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为基础,适当借鉴了外国经验,并立足本国国情。[44]从该文件的标题,以及相关的前期文件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准则”并不具有强制力。也许,证监会将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它们在这方面所做的改进的方式,来鼓励这些原则得到遵循。 
  该准则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独立董事也不得在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45]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当公司中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占到一半。[46]如果上述情况不存在的话,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47]其他条款还表明,公司中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例如,在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建立一些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虽然公司治理准则为独立董事设定了许多义务,但却未规定,独立董事作为一个决策机构,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力。诚然,要求三个委员会有独立董事参加,而且当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至少居于半数。但根据准则,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在投票权上,并无二致。准则也没有规定,哪种事项(比如说,利益冲突的交易),必须经过独立董事的批准才有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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