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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

  3、行政组织规范是行政行为规范的基础
  行政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实体与程序的兼容性。即在同一部门法中,既包括实体性法律规范,又包括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显而易见,以规范行政组织的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组织法属于实体性的法律规范。而绝大多数行为规范,则是落实这些职权、职责的具体操作性要求(如行政程序法)。就具体法律而言,有关职权归属问题(如《行政处罚法》中处罚的设定权、行使权等)属于组织法的范畴,而职权的具体运用则属于行为法的研究领域。因而,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方面,行政组织规范是行为规范的基础与实质;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规范则是组织规范的落实与保障。
  4、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的研究内容存在交叉
  杨建顺先生在其所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介绍到:关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关系,最近成为日本行政法学最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某项特定的行为,到底是行政组织法上的行为还是行政作用法上的行为,成为讨论的焦点。 这里暂且不论行政作用同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的区别,单从我国行政行为的既定概念出发,也存在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研究内容上的交叉。主要体现为:组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等,既涉及行政职权的配置,又涉及具体行为的问题,处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模糊地带。这种研究的交叉与模糊地带的出现, 从另一个角度再次反映出组织法与行为法研究内容的紧密关联性。 诸如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行政改革以及法制化的进程,对此类问题深入研究,并加以规范已成当务之急。这取决我们对行政组织的研究,仅限定于静态的组织结构分析,还是有必要扩展到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职权等动态行为领域。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为我们再次反思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构成的科学合理性提供了契机,而且影响到“组织法定”这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落实。
  (二)行政组织法是监督救济的法律基础
  1、行政组织法是监督与救济的权力来源
  要使不同职能、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成为一个完整、协调的有机整体,既实现行政管理高效、民主;又保障国家行政的统一。一方面,要有明晰的权责分工,做到权责法定,克服权力配置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应有健全的监控体制,保障权责的具体落实,实现监控手段的法律化。而健全监控体系的第一步,是确立不同隶属、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明确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各自的范围与方式,赋予上级机关与专门机关法定监督职权,从而形成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网络。这种相互制约关系的规范与确认属于行政组织的研究范畴。同时,又为行政救济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而,行政救济法是组织法中监控关系的进一步落实。两者的立足点不同,组织法立足于保障行政系统内部的有效监控;而救济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行政组织法中关于监控关系的确立决定着行政救济的方式(如:层级救济与专门救济等),是监督与救济的权力来源;另一方面,行政救济是监控关系的体现与落实,两者在实质内容上有许多重合之处。
  2、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救济中合法性审查的实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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