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是将若干组成部分按其内在联系,结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思维方式。运用综合方法对行政组织进行研究,其关键在于用联系而不是孤立的方式对待研究对象,立足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方面研究的关联性,从整体来把握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和价值。
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其目的在于将行政组织的具体研究,与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相统一,从而实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系统化。造成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这种综合思维方式,没有把握住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研究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制约性,只注重条块分割式的专门研究,缺乏对行政权运作的系统分析,忽视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相互衔结。因而,要重新认识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必须首先改变这种形而上学式的研究方法,从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着眼,使不同部分的研究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三)通过理性的抽象实现理性的具体 从感性的具体——理性的抽象——理性的具体,反映了思维的规律,也体现出理论研究与落实的过程。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质在于:从行政管理的现象以及具体规范中,抽象出行政权运作的本质规律,加以归纳,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指导具体制度与规范的形成,再作用于行政管理的实践,实现理性的具体。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的成熟与深化是具体制度形成与健全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不能仅就制度而论制度,而应透过现象与具体制度,去挖掘事物的本质与规律。
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绝大部分仍停留在简单、粗浅的注释法学阶段。所谓的研究,只是对零散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与介绍 ,缺乏必要的理论探索;只是就现状而论现状,缺乏对行政权合理配置等应然关系的研究。这种方法上的落后,导致我国行政组织的法学研究远远地滞后于实践,没有发挥出理论的前瞻作用。因而,改变这种落后的研究方法,加强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中的理性分析,并用以指导和促进我国行政改革的具体实践,已成当务之急。
(四)力求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历史与逻辑思维方式的区别,在于立足点不同。逻辑的方法指通过概念本身的逻辑关系来探求事物的本质。历史的方法是在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中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行政组织的研究中,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揭示行政组织自身的特点,必须立足于行政组织的现实状态,从行政权现实运作的需要出发,探求行政组织法律规制的规律。同时,又应当用历史分析的手法,对行政权的演化与发展进行研究,从中归纳出行政权运作的历史规律性,进而将这种规律性渗透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等具体研究之中。
历史与逻辑思维方法的统一,要求我们立足于现实,但不能拘泥于现实;要求我们的研究是一个过程性的动态研究,而不是割裂历史的阶段性研究。将历史、现实与未来统一于我们的研究之中,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 。这样的研究才能既具有实效性,又具有预测性。具体到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之中,既应从现实行政权运作的协调、统一的角度来研究,又应从行政权的历史变迁来分析。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出理论研究的预测与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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