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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

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


李昕


【摘要】本文立足于现代行政的特点,从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入手,阐明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进而从研究方法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进行反思,旨在说明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研究行政组织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独特内容;研究方法;反思;学理价值
【全文】
  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争论的焦点之一。作为法学,究竟应当立于何种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架,以及其它相关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本文立足于行政权的归属主体,从其内部构成、互动关系等方面剖析行政组织之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及其方法,从而进一步阐明深化行政组织研究的法学价值。
  一
  行政组织的法学研究内容
  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质在于探究如何规范行政权的运作。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和物化形式,其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何在?究竟应当立于何种高度来研究行政权的归属者?成为行政法学不可回避的问题。
  回顾二十年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学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理论体系尚末健全。从内容上讲,将行政组织作为整个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心,其研究面涉及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机关的性质、分类、职能、行政组织结构、活动原则以及公务员管理制度等。这一阶段,研究的主要缺陷体现为;在内容和方法上没有形成法学研究的特色,没有同行政学、组织学在研究内容上区别开来,将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价值,局限于对行政学、组织学研究成果的法律确认以及法条注释。第二阶段(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至今),是我国行政法学繁荣和突进时期。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所述的行政组织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法学的角度。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即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 这种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无疑为行政法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内容、构成体系等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奠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但,由于理论研究的背景以及立足点的原因,导致当时理论界对行政主体的定位偏低,使得这种研究仅停留在表象和浅层化阶段,缺乏对行政主体及其内部结构的深层挖掘,无法包容有关行政组织的全部理论研究 ,造成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许多领域的空白与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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