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组织的法学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的方法往往决定着研究内容的深度。在行政组织的法学研究中,究竟是以联系、发展、全面的辨证思维方式,还是以孤立、静止、片面的形而上学态度对待研究对象,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而且决定着这一领域理论研究的前景与生命力。正确构架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与体系,首先应当解决的是研究方法的问题。总结我们研究中的经验与不足,越发可以深刻地体会到这点。因而,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行反思,对于重构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与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以共性为出发点,以个性为归结点 前两个阶段的研究,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其中,第一阶段,由于没有把握住法学对行政组织研究的特殊性,造成与行政学、组织学研究内容的重合,抹杀了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独特理论价值。第二阶段,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于寻找到了正确的入手点,但由于没有认识到公法研究的特殊性,简单地将民法学界研究法人的方法引入行政组织的研究,套用私法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公法上的特殊主体,造成了研究内容的狭隘化、浅层化。
“以共性为出发点”的"共性",是指行政法学与其它部门法学研究所具有的普遍性。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其研究的第一步都在于明确法律适用的对象、归纳主体的种类。行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其中,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主体。这点对于建立在行政分权与国家责任基础之上的现代行政法尤为重要。因而,以行政权在中央、地方以及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为基础,研究行政法中权力与责任的最终归属主体,应当是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与入手点。
所谓"个性",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公法上的特殊主体,所具备的不同于私法主体的特点。即必须借助庞大复杂的机构网络方能实现其行为能力。换言之,行政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职能,因而,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最积极活跃状态的是行政机关。基于以上特点,要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必须对行政主体的内部构造进行分析研究,明确行政权的行使者――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相互关系以及运作机制等,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机统一。以此为基础,构建行政组织研究的全部内容与框架是行政主体研究的归结点。
(二)分析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 分析与综合是就研究的整体与部分研究而言的。所谓分析是在思维中将研究对象分解成不同的组成、方面和特点的逻辑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分析方法的运用体现为,将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归纳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部分,分门别类地研究。具体到行政组织的研究中,又分若干专题内容(如:主体、机关、公务员等),这种研究方法的优势在于,有助于研究内容的专门化和纵深化;不足之处体现为,这是一种微观式的分散研究,不利于研究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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