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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

  三
  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学理价值
  总结前两个阶段理论研究的经验与不足,可见,澄清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决于如何确立其研究内容与方法。正是由于研究方法的欠缺,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独立价值,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对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提出了现实需要。基于此,理论界开始改变一往的偏颇态度,逐步重视起行政组织的研究,但这种重视多少带有务实与随机的色彩。毋庸质疑,实践是理论研究的基础与目的,然而,这种应时性研究又使理论失去了自身的理性与超然。因而,笔者认为抛开任何机会与务实的因素,真正从理性的高度来分析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组织的研究制约着行政行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运作的法律,而行政权的运作必然是一定行政机关作用的结果。因此,组织与行为之间,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研究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的配置决定着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效力
  行政权的配置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行政权在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分配。这是现代行政中,国家同其它行政主体之间分担行政的结果;另一方面,指行政权的具体化,即行政权具体落实为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因而,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中应当包括:中央、地方以及公务法人之间、不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各自明确的权限范围。
  在行政行为的研究中,行为空间取决于行为者的权限范围,行为效力则受行为者的法定活动空间的制约,超越权限属于无效行为。因而,行政行为空间与效力的具体研究,必然不能脱离组织法中有关行政权配置的内容。现代行政是羁束与自由的统一体,行政自身的特点决定其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但法治主义又限定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以法律为依据。协调好行政行为的羁束性与自由性两大特征,是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作用的前提。如何确定两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行政行为自由活动的空间,则取决于行政组织法中授权的范围和方式。
  2、行政主体多元化导致了行政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现代行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既有公法组织,又有私法组织;既有地域性组织,又有成员性、目的性组织。这种多元化趋势是行政管理方式民主化,和行政活动领域日益扩大化共同作用的产物。不同性质的行政主体有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因而,随着现代行政功能的加强,以及国家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活动的方式也必然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既存在着传统的单方命令式行为,又存在着新兴的契约,指导以及其它准私法性行为。从行政作用来看,不仅有传统的秩序行政作用,而且增加了整备行政和给付行政作用。 在理论上,要求我们根据不同行政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其行为方式。这不仅是行政组织,而且也是行政行为,乃至整个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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