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研究的深化以及实践的需求,理论界开始对现实行政组织的研究进行反思,到底应当如何确立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再次成为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研究,应当是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在研究内容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行政主体理论是整个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基石 立于何种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是确立行政组织法学研究内容的关键,也是法学与行政学,组织学在行政组织研究上的分水岭。正如90年代初我国学者指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基于这点,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研究的出发点应当在其主体资格。但存在分歧的是,对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倒底应当如何定位。这一问题不仅制约着行政主体理论本身的研究深度,而且决定着整个行政组织法学研究内容的涵盖面及其理论价值。
成熟化的行政主体理论,应当立足于现代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分权制度,研究行政权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合理配置。在此基础之上,层层剖析行政主体的内部构造,进而对行政职权(行政权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具体化)的性质、行政机关的种类及各自权限(如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咨询机关等)、相互运作关系等进行研究。这一立足点与研究视角,不仅拓宽了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使其更具包容性,而且与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的研究相关联、相统一,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与研究内容的深化。
(二)研究内容具有多层性 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权的归属以及具体落实两个方面的内容,分为三个层面的研究。第一层面,行政主体。主要研究行政权的归属者,具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种类、不同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原因;第二层面,行政机关。主要研究行政权的具体落实,包括:行政机关的性质、设定原则和程序、分类、职能;第三层面,研究行政权具体落实的人和物的因素:公务员和公产。主要应当借签法国行政法学中有关公产管理制度的研究。
其研究内容可进一步细化为:第一,内部构造研究,主要剖析行政主体这一公法拟制人格的内部构造,研究重心在于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各自的法律地位。第二,权责配置研究,主要从行政权运作的角度,研究行政权的具体化和外化形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研究目的在于形成权责配套统一的运行机制。其中包括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涉及行政职权具体行使与落实的研究。第三,运作关系研究,主要从行政权运作关系与互动作用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包括:1、行政主体相互关系研究。明确不同主体各自的独立权力范围,以及国家作为行政权的原始主体对其它派生主体的监控手段。2、行政主体与隶属行政机关的关系研究。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3、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研究。包括横向协助关系与纵向隶属关系的研究。
(三)研究内容的涵盖面广 这种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研究使其内容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完整的行政组织法学研究,既有主体内部构造的研究,又有外部运作机制的研究;既包括静态制度的研究,又包括动态关系的研究;既涉及抽象化的理论分析,又涉及具体性的操作规范以及立法技术的研究。其研究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权的配置,并以此为主导贯彻于整个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之中。其研究目的在于探求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行政权的高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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