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比法律重要
章太炎认为,【1】满清中国之所以亡国,根本原因在于“道德衰亡”。在一定意义上,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还重要。【2】“佛教最终平等”,最富牺牲精神,可以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
第七章 自然法方法反思
第一节 自然法学方法论
一、自然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一)作为方法的自然法
从实质上说,自然法所指的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而是对法的基本看法,即法律观。
1、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1)【1】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条是各有其所为;二条是各偿其所负。【2】他认为,{1}这是和自然法产生的渊源分不开的。第一,他从人类原始习惯来说明这种维持社会秩序的状况。{2}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假定的一种自然状况,实际上与人类的理智相一致的,并且成为自然法的渊源。第二,上帝的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由于人类的理性来自上帝的启示,所以不能不服从上帝的命令。
2)摩莱理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1】使人类自爱、追求幸福并同心同德和睦一致地过社会生活。【2】人类社会应当实行土地共有,产品共同使用,不劳动不能获得产品,人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平等。【3】使人们的兴起、愿望和爱好多样化,以防止人们同时向往某种独一无二的东西,或已足够数量的、能满足每个人需要的物品来预防人们之间的愿望、趣味、爱好的对立和竞争。(按人们的年龄、力量、技能和才干的多样化对人们实行劳动分工。
3)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原则:一条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型性”;另一条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4)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的成员。
5)章太炎提出了四条自然法的道德规范:知耻、重厚、耿介、必信。
2、自然法的内容
1)这种法律观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客观规律。1)【1】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而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就是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2】孟德斯鸠认为,那些违反人们体力和智力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定是恶劣的。2)法就是规律的观念在西方影响很大,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黑格尔也说过,“规律分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
第二,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1)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2)国家制定法应建立砸理性的基础上,而不应是个人任性的表现。
第三、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各得其所,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承担他应该承担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应纠正个人交往中的不正义行为,阻止对人们正当权利的侵犯活动。
第四、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正应为如此,它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特别是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有悖于道义。用富勒的话来说,它应具有道德性。这种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这样一来,自然法就成为衡量实在法良恶的标准。
2)自然法学家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法律都具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就是理性,就是由正义所综合统一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平等、秩序。然法学家还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和客观基础的探索。“自然法依靠起源于一种绝对的价值,即主张自己有绝对的效力并因而就和它的纯粹观念和谐一致。它使自己体现为一个永恒的、不变的秩序。”
2、现代自然法概念的含义
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含义的解释是不同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的释义是:“自然法……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是指“使法律规则成为有约束力的那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是神的创造和安排,而是人类的选择。”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则认为,“对自然法的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存在,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新自然法学进一步提出,自然不仅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且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所说,当我们运用‘自然法’这个术语时,‘指的是一种方法……我正在描述的是一种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论。
(二)自然法的方法
1、中国法的整体视角方法
1)以天人不可分的哲学观念为基础,认为国家至上,个体是国家之一分子,个体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2)人必须守自然法,道德传统不可改变。
2、古希腊与古典自然法的方法
1)对自然法的思考始于斯多葛学派。芝诺就认为:“整个宇宙乃是由一种失职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斯对葛学派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2)【1】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斯多葛学派认为对每个人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城邦的法律和世界的法律;习惯的法律和理性的法律。在这两种法律中,第二种必然具有更大的权威。【2】西塞罗则强调宇宙中只有一位全能的上帝,一种理性的法,一个巨大的共同体。【3】在阿奎那神学主义法理学中,自然法被放大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的三位一体。永恒法是最高主宰,这三种法又统摄着世俗法。3)可见,在法哲学发展史中,人们在本体思维方式支配下,对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认识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对超验事务的膜拜。
3、新自然法的方法
1)现代自然法哲学有两种倾向:以富勒为代表的世俗自然法和以马里旦为代表的神学自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结构并没有消解。富勒把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即公平、正义等终极存在。程序自然法包含有一系列标准,如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法律的非朔及力以及官方行为与已颁行的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这几项标准被称为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富勒认为,传统自然法学说关注实体自然法,而他关注的是程序自然法。2)【1】马里旦在论述其自然法思想时强调,真正的自然法并不来自17和18世纪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因为后者实际上是用人类意志代替上帝成为自然法的最高来源和起因。【2】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两种要素: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同时指出,“提高人的理性能发现自然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像发现几何定理那样,可通过抽象的理论方式,通过概念上运用理智或理性知识去加以发现,这只是指通过人类本性倾向这种方式去发现。”
(三)形而上学的方法
1、1)形而上学认为,人的认识决不满足于可感知的事物,其最高的追求应是探寻可感知事物的背后的边缘、本质和本体。本体论就是要从某种超对象的绝对实在中去理解对象的本性和规定,它的宗旨就是要找出这个把握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2)笛卡尔就认为,人对于可感知事物要报以怀疑的态度,而怀疑本身就说明人自身的不完满。但是,在人的思想中又会存在一个关于“完满性”的观念。由此可知,这个观念不可能由人本身所产生,因为不完满的物体是不可能成为完满性物体的原因的,所以,完满性观念必然是从一种事实上更完满的本性中俄来。形而上学就在于探求这种完满的本性。
2、1)在认识论中,本体论思维表现为追求知识最高统一性的终极解释。2)【1】具体到法理学中,本体论的思维表现为追求实在法背后的终极存在。【2】如果有几个本体如神法、永恒法、自然法、道、礼则要求确定一个终极本体作为最高权威,一切实在法都可以从其中推导出来。
二、自然法学方法论
(一)古代中国的自然法方法论
以人伦法贯穿始终,以自然无为为他途,以确认君民关系主导,以集体人权观为核心。它是国家中心的国家自然说,法律宗教化。
(二)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方法论
1、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依靠正确的理性,就可以设计普遍有效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照理性自身的规则把各个部分装配到一起的整体。理性的权威实际上是人的权威。人崇拜理性,实际上是弘扬人的主体地位,人不是上帝或自然的奴仆, 而是自身的主人,因此必须破除一切束缚人的自由、平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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