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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一)

  三、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洛克认为,【1】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正如他所说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其作用在于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多取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于保存另一个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2】{1}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洛克便将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于每个人,使任何人都有曲阿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惩罚的限度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准。{2}也就是说,“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凡同样的罪行而定。”
  四、理性的社会制度
  1、摩莱里从唯理论世界观出发,假设有一种理性的社会制度存在着,认为现存社会制度是非理性的,主张以理性社会制度取代非理性社会制度。
  2、摩莱里指出,自然法与人的理性、本性永远是一致的。人类曾经有过完全按照自然法的规定进行生活的时代,即“自然状态”。但就人类总体来说,脱离自然状态及不按照自然法的规定来生活,一是非常遥远了。因此,人们的任务就是抛弃现存社会制度,回到理性的自然状态即他设想的未来社会中去。
  3、摩莱里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规定人们的行为并为人们指出幸福道路的总规律、总法律。
  第三节 公有制是自然秩序
  1、马布利指出,【1】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是完全平等的。“自然界把平等规定为我们祖先的法律”,“自然界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向我们说:你们都是我的孩子,我同样地爱你们每一个人,我给你们以同样的权利,我使你们担负同样的义务,所有的土地都是你们每一个人的财产,你们在离开我的怀抱的时候都是平等的。”【2】{1}然而私有制的出现破坏了人类的自然秩序。“我可以毫不动摇地认为这种不祥的私有制是财产和地位的不平等的起因,从而也是我们的一切罪恶的基本原因。”{2}私有制造成了人类不尽的贪婪的欲念,由此而引起无数的罪恶和灾难。【3】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和法律制度也必然是违反人类的自然秩序——自然法,违反人类的理性的。
  2、马布利认为:“自然界赋予我们的理性,自然界在我们出生时给予我们的自由,以及自然界在我们心中播下的不可遏止的追求幸福的愿望,是每个人有权反对同统治我们的不公正政府的侵犯的三种本能。” 
  第四节 上帝等同于自然法论 
  1、1)斯宾诺莎说:“所有自然现象,究其精妙与完善的程度来说,实包含并表明上帝这个概念。所以,我们对于自然现象知道的越多,则我们对于上帝也就有了更多的了解。”2)斯宾诺莎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科学解释《圣经》的方法,认为解释《圣经》的方法与解释自然的方法差不多是一样的,研究《圣经》只能以《圣经》为依据,反对神秘说教。
  2、1)斯宾诺莎说:“律这个字,概括的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2)斯宾诺莎认为,成文法是包括自然法的。自然法又必须为成文法服务。
  3、斯宾诺莎说:1)“服从法律所得的后果只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长久幸福和此生的别的一些福利;反过来说,不服从法律与毁弃誓约就有国家覆亡和巨大艰苦的危险。这个殊不足怪,因为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2)又说:“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脚的。”
  4、1)斯宾诺莎认为,解决法律(包括神法)对上帝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他认为的上帝和自然是一码事。2)斯宾诺莎认为最高的善就是撒谎那个地的化身,或说上帝是我们最高的善,这是神法的主要格言,所以对上帝的概念必彻底弄清楚,亦即认识上帝和爱上帝的最终目的,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此为准。3)斯宾诺莎把自然法的性质同人性论结合在一起,认为这是普遍的,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因为它是从普遍的人性里抽绎出来的。
  第五节 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也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们的‘灵智们’即神有它们的法;受累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2、这种广义上的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相当于今天人们所说的“规律”。
  第六节 自然法是不成文法
  1、马里旦对自然法作出如下定义:“自然法,即不成文法,使根据人来的一个秩序或倾向。这个秩序或倾向是可以被人类理性发现的,并且人类意志必须按此倾向行为以便使自己调整得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一致。”
  2、马里旦认为,由于自然法不是成文法,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便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但是,所有人都知道一点,就是“行善避恶”。这本身并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自然法便是从这一原则中必然引出的,并且是从人作为人这个简单的事实中得来的规则,规定人们做或不做某些事。
  3、马里旦认为,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随着道德良知的发展而逐步加深,对自然法正确和全面的观点是既要注意人的权利,又要注意人的义务。
  4、马里旦把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他认为,永恒法是指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中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参与,是处理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位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国际法是以市民社会和各国间的关系和事实为条件的。在这些条件是文明生活的普遍事实时,国际法同样是普遍适用的。实在法是处理偶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特定社会制定法律和形成习惯时,是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规定的。因此,实在法规定的内容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5、马里旦指出,【1】国际法和实在法都从自然法那里取得法律效力,是自然法的延伸。【2】自然法体现在人类法中而使得后者更完善、更符合正义。
  第五章 自然法的权利学说
  第一节 天赋人权论
  一、中国古代的精神绝对自由观 
  1、1)庄子认为,道“自本自根”、“生天生地”;道又“有情有信”、“泽及万世”。2)【1】庄子认为,“道”支配着社会与人生,是天地万物的必由之路:“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者死,得之者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2】“无为”是道的基本属性,是天地万物尤其是社会人事所遵循的原则:“四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五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文武大臣不赐,故德备;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3)庄子主张“无以人灭天”,“不以人助天”,坚决反对任何对自然之道的干扰和破坏,要取消人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
  2、1)庄子说:“人之生也,与忧俱生。”尤其是当今之世:“无耻者富,多信者显”,使本来就可悲的人生更为艰难,他希望能够摆脱这种社会的桎楛,希望过“至德之也”那种自由“天放”的生活。2)【1】庄子认为,那种与天地同在、与大道混一的“性命之情”,即无拘无束,无知无欲的自然之情,便是人的本性。【2】为此,他一方面承认现实,所谓“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另一方面,他又追求超凡脱俗的精神自由,即所谓“天放”、“游心”、“逍遥游”。
  3、1)【1】庄子有着强烈的个人意识,它所注意的不是国家、君主、祖宗、子孙,斥责忠孝礼义与君法族规为“乱性”之举;而是“身”、“心”、“性”等个体问题。【2】他明确提出:“中国之君子,明乎礼义而陋乎知人心。”2)他要求将个人独立出来,“出乎六极之外”,“游于无人之野”,“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即不为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关系所束缚,也不受家庭、国家所限制。3)他认为,{1}个体精神在自然面前人人平等:“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2}为保持人格独立,应“无仁义而修,无功名而治”,即视功名利禄为粪土,安平乐道。
  4、在庄子描述的自由境界里,没有时间的流逝:“无古无今,无始无终”;没有空间限制:“体尽无尽,而游无朕”,“以游无穷”;但却与天地万物同体,与绝对之道合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同时又有能化同万物却不为万物所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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