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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一)

走向法治社会(一)


张树军


【关键词】自然法;进化
【全文】
  目录
  序言
  上篇 第三条道路
  第一编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
  第一章 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客观自然法 
  第一节 君权无限论
  第二节 自然法至上学说 
  第三节 神化自然法
  第二章 从人性论出发的主观自然法 
  第一节 中国人性自然法学说
  第二节 西方人性自然法学说
  第三章 国家、法律起源的学说
  第一节 中国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第二节 西方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第四章 自然法是自然规律的实践学说
  第一节 礼是最高自然法则
  第二节 自然法是客观理性 
  第三节 公有制是自然秩序
  第四节 上帝等同于自然法论
  第五节 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第五章 自然法的权利学说
  第一节 天赋人权论
  第二节 天赋民权 
  第六章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第一节 个人权利世界与公共权利世界
  第二节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第三节 正义论
  第七章 自然法方法反思 
  第一节 自然法学方法论
  第二节 中西方自然法方法比较
  第二编 走向第四世界 
  第八章 再探社会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四维世界观 
  第三节 基本假设
  第四节 自然法的体系
  第五节 十条定理 
  第六节 七个推论第七节 结论
  第九章 四大社会法则
  第一节 道德十戒  
  第二节 法制十规
  第三节 民主十则
  第四节 人权十条
  第十章 法治观 权力观 政体观 
  第一节 四维法治观 
  第二节 四维国家权力说
  第三节 政体新论
  第十一章 第三条道路 
  第一节 自由、宗教与政治
  第二节 走向第四世界
  第三节 关于中国政体的三个案例分析
  第三编 倦鸟知返 皈依自然
  第十二章 关于法治社会的三十六个问题
  下篇 法治的诞生
  第四编 法治社会的哲学反思 
  第十三章 哈拉布拉如是说
  第一节 自然的哈拉布拉
  第二节 自由的哈拉布拉
  第三节 自律的哈拉布拉
  第四节 自治的哈拉布拉
  第五节 无为的哈拉布拉
  第六节 混沌的哈拉布拉
  第十四章 权利与权力
  第一节 三权(利)鼎立 
  第二节 四维权力
  第三节 统一之道
  第十五章 关于法的沉思
  第一节 四维世界的法
  第二节 向法制的同时性挑战 
  第三节 法制绝对空间的消失 
  第四节 法制社会时空的对立
  第五节 法治社会时空的转化
  第五编 实践国际法探索
  第十六章 法律人宣言
  第一节 法律人及其团体 
  第二节 法律人信念
  第三节 法律人行为的指导思想 
  第四节 法律人的共同纲领 
  第五节 法律人的社会契约 
  第十七章 实践国际法原理
  第一节 历史客观国际法基础理论简述 
  第二节 黑格尔关于战争和国际法的法哲学观简述 
  第三节 历史国际法及其理论的局限
  第四节 实践国际法原理初探
  第五节 实践国际法的支持系统
  结语 
  序言
  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保障社会成员享有不服从任何政治、宗教、法律的专制统治之权利,即使对社会异端也不例外,任何统治者都无权剥夺、压制异端之自由思想的权利,并应保障异端之独立思考、研究和表达思想的自由时空。
  作者通过考察中外法律思想史,认为历史上人类法学思维方式不外乎归纳思维或者演绎思维,相应的形成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两大学派及其分支。作者以为,历史上始终存在两大学派的对立、分歧,实质上可以互补,都是正确的,殊途同归。前者中抽象,后者重具体,统一是真实的、实践的,思维法治观如是看。正如哲学的存在先于本质还是本质先于存在的争论是不同的视域下的思考,其实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各有其适用条件而已。作者以为,中国历史法学也没有超出以上范畴,而且不够发达,以自然法的刑事实体法律为主导。现代中国法学一种是政治法学,一种是法条注释学,一种是西方法学的传播学,未能形成独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还没有纳入世界法学的体系。
  爱因斯坦认为,物理学中没有任何概念是先验地必然的,或者是先验地正确的,他曾提出了两条建立科学理论的原则:①对应原则——在一个理论的基础上创立更为全面的理论时,原来的理论作为一个极限情况继续存在下去;②逻辑简单性原则——在一个新的理论中,不定义的概念与推导不出的命题,应该比原有的理论更少。本书企图以此原则建立一种自然法理论学说,来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 
  人们习惯于不自觉的接受经验和权威,这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法学必须能够反思,从本源出发,从实际出发,从自我出发去探索法的内在规律,才能发展法学,促进法治实践。作者围绕法治问题这个中心,重新探索了法治的概念、原则、特征等一般规律,提出法治社会的新理念,,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践国际法原理,以为实现法治社会目标提供必要的基础理论工具。
  本书是作者的自由沉思、也是一种新思维和一种独特的解说人生及其社会发展规律的方式、还是对个人、国家、社会及人类存在的自然、悟性的体验认识。它是孤独的探索,不属于任何法学共同体,不属于任何法学流派。由于资料的缺乏,学识的限制,作者选择了演绎方法,注重理性思考,直视事物本质,作者相信人类理性的可靠性,相信人类可以选择法治社会,因为真正个体的人性需要,也必是人类的。它是中国化的,也是属于世界化的。
  作者企图追求一种真、善、美合一的自然法社会理念,并期望以此能给思考社会、国家、人权等基本法治问题和国际社会法治实践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基本法理问题的人们有所启发。
  上篇 第三条道路
  在本篇,首先作者在重新审查了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演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制史上也存在着另一种类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它和西方自然法学说、观念具有互补性。其次,作者对社会现象中的最基本价值观念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再思考,认为自由、平等、人权、法制、道德、民主等都具有相对性,人类社会不会无限发展;同时对宗教精神重新考察,认为人类社会还有一种新的生存发展方向,即开发个体潜能,重视个体修养的自由道德社会状态。其三,作者在肯定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在的“道”是宇宙自然的规律,“德”是人生和社会的规律这一基本观念的前提下,以新的四维“存在—意识”观来审视社会发展运动的基本问题,认为历史上各种社会治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资本主义形态和公有制主导社会的绝对公有制形态是两极化社会形态,只有法治社会才是现实化的常态社会,而且还是人类走向自由社会的标志。最后,作者提出了关于法治社会的36个基本问题,目的是引发法律学人对有关法治社会的问题进一步思考。 
  第一编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 
  希腊雅典是西方法理学的先驱,也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罗马法的发展是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的,从法哲学角度看,罗马自然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法律以公正、正义为概念,而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公理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中国则早在2500年前以另一种方式在探索着治理国家的法律问题,其自然法思想发展缓慢,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中西方以两种不同的途径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发展着人类自然法思想,它们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假设基础上,整体来看具有互补性、等价性,殊途却可同归。 
  第一章 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客观自然法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观念都从人性论的角度出发,根本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秩序而寻求治理国家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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