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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一)

  中国法律思想家普遍认为法律产生之前社会混乱未有文明,社会需要以国家至上、君主为绝对权威来维系;西方法律思想家普遍认为社会在国家产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会需要以法律为绝对权威、通过限制君权来维系。 
  第一节 君权无限论 
  自然法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国家、集体至上的观念,这样的自然法观念在古代中国就已存在着,也是中国传统自然法的主流思想。 
  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有国家、民众而无个体、有君权无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如仁法、道法、博爱互利法,都十分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所谓以家国天下为先,舍生取义,自我牺牲。
  一、周公制礼
  1、【1】西周初期,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2】{1}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也。”{2}“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做到不许犯上,不许违抗。
  2、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推行德政。
  二、仁论
  1、【1】{1}孔丘提出,治国执法必须从“修身”开始:“修己以安人”。统治者“身正”即能以身作则,他的政令便可通行无阻;反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令便无法贯彻。{2}孟轲也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维系天下的纲带,“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2】孔丘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赞扬周公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因此以“克己复礼”为己任。【3】孔丘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1}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2}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之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者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之于处理君子与小人的关系,即使“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会则足以使人”。{3}“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2、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丘“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结构。
  三、兼相爱,交相利
  1、墨子说:“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他认为,天(自然或上帝)最公正无私,他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没有丝毫偏向,它给人们吩咐的恩泽却不要求感恩戴德,它的权威普及四方经久不衰,所以圣王治理国家应该效法这种“天志”来制定法令和政策。
  2、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是因为,1)“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得。2)“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1)“兼爱”和“交利”是墨家用来消除混乱,改造社会,实现理想的总纲领。2)【1】墨家强调谋求公利、众利,即“百姓之利”、“万民之利”,坚决反对之为一己一身而损害他人的私利,即“亏人自利”。【2】墨子说:“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四、无为之法 ,道法自然
  1、1)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2)【1】老子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遵从的意思。“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2】老子把“自然”当作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
  2、老子的自然法观念主要表现: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正是这无所不生、无所不有的道,化生和主宰着宇宙和人类社会。2)【1】道充满与天地,普遍而且公正无私。【2】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生而不有,为而不持,长而不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3)道“独立而不改,周兴而不殆”。“反者,道之动”。“其中有精”、“其中有信”。老子认为“道”是客观的。4)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菜是最高的准则。5)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燀然而善谋”。因此,“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3、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处无为之是,行不言之教”,“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即人类最高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总之,人定法要服从“道”。
  第二节 自然法至上学说 
  西方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从诞生之日起,西方自然法思想就缺乏民权意识,重国家和个人之分,乏民众、集体的整体社会观念。 
  一、绝对正义
  古希腊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1}安提芬曾经认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习俗”,遵守这种法律是毫无用处的,是不能防止受侵害的,也是违背自然的。希腊人把所有外来的居民看作“野蛮人”的那种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野蛮人”和希腊人都同样自然具有人类的特性。还说法律是少数人制定的,这种法律不反映奴隶的意志;雅典城邦的法律并不公正,而是暴力;奴隶是人所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并不民主,因为外来居民和努力都不能参加公民大会。{2}欧里庇得斯认为,根据自然的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是这会制度和城邦法律所造成的。因此,认为人定法并不代表正义,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3}阿基马丹说:“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二、至高无上的法则
  1、斯多葛学派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它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所以,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者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2、斯多葛学派主要观点:1)认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2)【1】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有理性,上帝与人一样,也是这个世界国家的一个公民。世界国家以正当的理性为其根本法则。【2】换句话说,正当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人类的普遍法则,是永恒不变的,上帝、一个国家的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受这种普遍法则的统治。3)认为人们应该是平等的。【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是以理性为前提,而理性又是人人所共有的。【2】他们还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这个世界的法律。前一种法律属于习惯法,后一种则是属于理性的法律。其中,理性的法律权威高于习惯法,各个城市国家的习惯法虽然不同,但人类理性只有一个。
  三、最高理性
  1、西塞罗说:“理性,只有当它充分发展和尽善尽美的时候,才能真正称作为智慧。由于无其他物比理性更为美好,并且由于它存在于人和上帝两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比共享正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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