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法律起源的学说
中西方自然法论者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状态支配的生活,但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完全不同。
第一节 中国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中国自然法家认为,国家、法律产生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一、“名分使群”
1、荀况指出,1)【1】人类为了生存,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而要组成社会,又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2】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2)礼、法以及君臣就是为了“名分使群”而产生的。
2、荀况的“人治论”也具有深刻的自然法的意义,他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以法理政,明察善辩的人;王者之制——恢复和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无德不贵,不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
二、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
墨子指出,1)人类历史曾经有过“未有刑政”、“未有政长”的时期,那时没有统一的政治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而是因人而异:“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们不但各有其“义”,而且“各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还有物质上的相互争夺:"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2)在墨子看来,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祸乱的根源。3)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建立“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三、制止争夺
韩非认为,古代由于“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无需争夺,所以既无“赏”也无“罚”,“而民自治”。到了后来,“人民众而财货寡”,人们拼命劳作还不能满足“供养”的需要,于是便互相争夺,从而产生了制止争夺的“法”、“刑”。
四、禁止邪恶
商鞅认为,1)古代并没有“君臣上下”的制度,并分析了国家与法产生的原因:由于人民纷乱不堪,所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区分上下等级,从而有了“君臣之义”。由于“地广,民众,万物多”,所以“圣人”又“分五官”进行管理,从而有了“五官之分”。2)由于“民众而奸邪生”,所以“立法制”禁止邪恶的行为,从而有了“法制之禁”。
五、利用“众力”
《管子》也肯定:1)“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人们“兽处群居”,相互以武力争夺,“不得其所”。2)为了制止这种混乱,“智者”利用“众力”禁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于是就产生了“君”、“国”和“赏罚”。
六、国家、
刑法、礼乐起源于“农”
龚自珍认为,【1】中国古代“未有后王君公”,“未有礼乐
刑法与礼乐
刑法之差”,先有农业生产,然后才有国家、
刑法、礼乐等制度。【2】而占有土地较多的人就有能力定下各种规章制度,“名之曰礼,曰乐,曰刑。”
七、保证天赋权利不受侵犯
梁启超认为,【1】人类在同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个人,各有自己的天赋权利,人们为保护和扩大各自的权利,又在“群”的内部展开了竞争。【2】{1}而“群”中之人良莠不齐,如果对他们放任不管,必然会斗争不已,这是极不利于“群”的全体利益的,归根结底,也不利于个人的生存。{2}在此情况下,人们本能地按自己的“良知”,认识到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不受侵犯,使整个“群”生存下去。{3}因此,就需要设立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和保护人们的手段,于是,法律就产生了。
第二节 西方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西方自然法人物认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种自然权利,即天赋权利,主要是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保障生命安全。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不管这种社会契约是人们自愿缔结的,还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在订立社会契约中,人们可以保留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而就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又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之上的。
一、人性需要
阿奎那继承了古希腊政治思想中关于国家自然起源的论点,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依赖过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
二、国家自然合法
1)布丹说:“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性所支配的团体。”这里“合法”就是要遵循自然法,否认“君权神授”。不丹)认为家庭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社会,其他一切社会现象均由此产生,国家亦然。
三、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战争状态的统一
1、1)洛克说,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不过他所描述的这种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他们的人身及财产,而毋需得到别人的许可或听命于别人的意志。其次,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2)【1】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但洛克认为,却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的敌对的和毁灭的战争状态。【2】他说,“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那么,是什么东西使这种自然状态自由、平等而又不放任呢?这就是自然法。这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教导着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2、1)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相互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着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情况。但是,自然法状态中有时还出现另一情况,这就是“战争状态”。2)洛克认为,【1】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常状态。【2】战争状态是自然法遭到破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状态。【3】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而想消灭对方。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有威胁,谁就是战争的制造者。【4】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被迫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游泳毁灭对方的手段反抗对方的权利。【5】被迫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反抗和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行为。
四、处理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
1、孟德斯鸠认为,1)人类最初身或在自然状态,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时支配人们行为规则的是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而相互亲近。2)【1】因此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虚报找事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2】自然法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在孟德斯鸠看来,1)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战争状态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他们企图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供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2)【1】正是这两种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人法建立起来。【2】{1}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是自然法所体现的人类理性的具体适用。{2}其基本任务是调整人类的战争状态,处理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
五、人性的本质在于具有社会性
1、霍尔巴赫说:“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出自然,哪怕是通过思维也不能离开自然一步。”
2、霍尔巴赫认为,一方面,人的本性首先在于自爱、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忙于自我保存,实现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人也具有社会性:人们要生存、自保和享受幸福,抵御自然灾祸,需要把自己的努力与他人的努力结合在一起;每个人如果都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满足自己的情欲,而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人们也有必要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给社会,委托一些人做社会的代表来管理社会。
3、霍尔巴赫还认为,自然状态是捏造出来的、不符合人性的。因为人性的本质之一既在于具有社会性,那么人一开始就处于社会当中。可以把社会分作不同的阶段,却不能认为人类曾由自然状态进到社会状态。而结成社会的纽带就是人们的社会契约,它规定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条件。社会契约以理性为指导,以公正为基础,它保障人们最基本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