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到本节标题上来。我们之所以要对一些非常抽象的哲学争论进行介绍,主要的目的在于:如果没有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的这种哲学澄清,我们就难以相信,为何真正被称为法理学的法律理论,不是中立的“关于法律的理论”,而是具有责任担当的法律理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
许多人可能认为,法理学具有责任担当这种规范的、伦理的纬度是不科学的,是个人或阶级的偏见,我们应该保持价值中立,[36]或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对学术研究者个人的道德要求而与法律的实践无关。上面的哲学介绍说明,法理学乃是法律这种人类事业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这种责任担当的法理学,法律这一人类事业是无法完成的。我们从历史的经验中也能发现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这种相互关系。西方之所以有发达的法治传统和法律实践,就是因为他们具有源远流长的,具有责任担当的,以自然法为代表的法学理论。而我国古代长期只有律学而没有法学,其共生的现象就是法律的实践不发达。同理,如果法学理论不参与人类的法律实践,也就无法称其为真正的法理学。正如周永坤教授所言:“并不是所有自称为法理学的理论都可以称为法理学的。只有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的学问才配此称呼”(第4页)。这就是法理学的责任担当。
根据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作为有责任担当的法理学,首先,要关注和思考整个人类终极问题;“我是谁?我从那里来?到那里去?”“这些问题是人类特有的对自己精神家园的追求。”“这一追求寄托着人类的理想,她从灵魂深处规约着人类的行为,制约着人类社会与人类的未来。”(第1页)其次,作为有责任担当的法理学“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人的尊重,对所有人的人格平等的承认”(第5页)。再次,作为有责任担当的法理学“要求我们拓宽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视域,将它由一个纯认识的问题拓宽至认识、评价、实践的三重问题。也就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不仅涉及如何正确认识法律问题,而且关涉如何正当地评价法律、公正地践行法律的问题”(第13页)。最后,作为有责任担当的法理学“法学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行为本身是规范意义大于说明意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的主要功能不是告诉我们如何去研究,而是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第13页)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的责任担当其实就是法律的责任担当,是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的责任担当。这些问题是不可分离的。这就是当代法律哲学中关于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关系的争论,或者称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之争”[37]。我们把它叫做法学方法论的“责任担当命题”。法理学不是超然中立的,法理学具有责任担当。法理学对法律的描述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评价,中立的超然于法律价值争论之上的法理学是不存在的。
五、走出荆棘的丛林
著名思想家、逻辑学家殷海光先生谈到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时说,“知识分子是时代的眼睛。这双眼睛已经快要失明了。我们要使这双眼睛光亮起来,照着大家走路。”[38]我们也可以照着这句话来说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律的眼睛。这双眼睛已经快要失明了。我们要使这双眼睛光亮起来,照着法律人走路。”
从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伟大的法理学一直是法律的眼睛,引领着法律的前路。罗马法因注入了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理念,乃成为人类千古法律的典范;布莱克斯通为英格兰法注入理性主义精神,终使支离破碎的普通法技艺成为傲立世界的伟大法系;萨维尼发现了古老的德国日尔曼习惯法中的民族精神,才成就了堪称绝唱的德国民法典;美国哈佛法学院的兰戴尔以科学主义精神,开启了美国法律的现代性源头……。
由此可见,只有伟大的法理学才能成就伟大的法律传统。而这样的法理学决不仅仅是告诉学生一种职业,一种技术,一种解决眼前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其实,法理学并不一定能分担处理具体问题的焦虑,但是却能在人类社会和个人职业生涯的荆棘丛林之中开启前行的方向。周永坤先生的《法理学》著作,既是教材又是专著,其目的乃在于引导年轻学子步入法律之门,通过法律实现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成就自己精彩的人生。这样的法理学不正是法律心灵的眼睛么?他定会照着我们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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