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规范技术派的内在观点,使法理学丧失批判的能力,使法律面对不公的既定安排,社会变迁和人类的理想而无动于衷,从根本上来说使法律丧失发展、完善和回应社会的能力;全然的社会科学派以外在的观点,把批判和评价看作是法律之外在因素和标准,因而要使法律得到完善和发展就必须分解法律、解构法律,把法律还原为经济、文化、心理等社会事实,其结果恰恰是否定法律的规范纬度,法律仅成为“坏蛋”和权力者预测其行为效果或收益的技术工具,[8]从而丧失对权力的制约,并可能导致社会不公。
可见,这两派都缺乏对一个隐含的法哲学前提的反思的能力,这就是“既定的政治法律安排和社会现实是否是正义的”。一个法理学如果不或没有能力对这个问题进行严肃的拷问,那它就没有真正直面中国的现实问题,回应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需求,而是在对“政治话语”和“宏大叙事”的批判声中,把研习法律的正义之学,降低为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只是处理眼前问题的一种行动策略。结果是,法理学不但没有变得与部门法和社会科学一样“实在”,没有获得解决中国问题的“地方性知识”,反而堕入了狭隘和平庸无能的窘境。
可是当我们以比较法哲学的眼光,从世界法哲学的关注点来看,我们就会发现我国法理学界的“狭隘和平庸”。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提出法哲学要关注法哲学的“原本问题”,“关注命运问题,关注如今对人和人类切实相关的问题:和平、给天下所有人以足够的生计、有保障的生活、原子技术、生物技术、人类基因等问题……。”[9]美国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说:“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来界定,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过程。”他说,这是一种政治反思的态度,一种社会异议者的态度,一种建构的、友爱的态度。“无论如何,这就是法律对我们的意义:我们所要想要成为的人民,以及我们志在拥有的社群”[10]。
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哲学家的论述给我们启示,法理学和法学方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如果我们的法理学不关注关涉人类命运的政治、伦理和信仰这些根本法律哲学问题,法学就逃不过幼稚之讥讽,法律也就不配治理天下,所谓的法治国家(也就是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乃为笑谈。[11]
二、寻求法律的理想家园
我国法理学如何回应上述困境,而又不至于堕落为一项职业技术或决策工具?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在《法理学(第二版)》,周永坤教授专门为其加写了一篇名为《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的序。这篇序言开宗明义 “我是谁?我从那里来?到那里去?”“这些问题是人类特有的对自己精神家园的追求。”“这一追求寄托着人类的理想,她从灵魂深处规约着人类的行为,制约着人类社会与人类的未来。”(第1页)他认为“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精神家园的追求而促进法律走向公平与正义” “并不是所有自称为法理学的理论都可以称为法理学的。只有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的学问才配此称呼”又说“我国法理学的弱点是什么?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追求。”(第1、4、5页)周永坤教授的这篇序言,清楚地指明了他的《法理学》的最终使命和真谛。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理学问题,需要进行严肃的法哲学思考。这个法哲学命题就是:正义是法律之外的一个美好理想,还是法律本身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或者说法律的本质中包不包含人类的价值理想?我们可以把这个命题称为“法律的理想命题”。只有明确这个根本问题,周永坤教授之所谓“只有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的学问才配得上称为法理学”这一论断才能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12],在当代法理学中有相互对立的两派,我们认为可以称为“客观事实派”和“价值理想派”。大体上,客观事实派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代表,而价值理想派以新自然法学为代表。[13]分析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法律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14]。这个客观的社会事实在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奥斯汀那里为“主权者的命令”,在当代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哈特那里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15]无论是主权者的命令,还是规则的结合,都是一个社会事实,是一个“实然”问题,而不是一个“应该”的问题。 法律在本体上不包含价值和理想。因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的评价是伦理学的任务。法理学是对法律进行描述的“一般法理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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