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想与法理学的担当——评周永坤教授《法理学(第二版)》
徐继强
【全文】
知识分子是时代的眼睛。这双眼睛已经快要失明了。我们要使这双眼睛光亮起来,照着大家走路。——殷海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著作有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为方便起见,以下凡引该版书,直接标注页码)。这本《法理学》第一版就以其特有的精神气质和鲜明的理论特色,在我国众多法律理论著作中独树一帜,因而多次重印,广受赞誉。周永坤教授的法律思想素以理想主义的道德情怀,鞭辟入里的现实剖析,大胆新颖的理论观点,严谨缜密的学术论证而著称。而这本法理学著作正是其法律思想和理论风格的集中体现。在此,本文试图从“比较法哲学”的视角,对周永坤教授《法理学》一书中或隐或显的几个核心命题进行凸显和阐发。这几个核心命题就是:法本质论中的“理想命题”,法价值论中的“平等命题”,法社会论中的“主体际关系命题”和法律(学)方法论中的“责任担当命题”。这几个命题不仅是世界法哲学或法理学关注的核心命题,并且对这几个命题的澄清也可以看作是对邓正来先生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1]这一问题在法理学层面的某种回应。我们和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对这几个基本命题分享一种共同的学术立场,即理想和价值是法律的本体要素,追寻理想目标,担当价值责任,是法理学题中应有的本原之义。我们的评论和被评论的都是学术性的,因而是抽象的,但是我们的关注却是现实性的。本文的进路将从中国法理学的现实困惑开始。
一、身处迷茫之境
无论你是否承认,中国的法学一方面面临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伦理的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在全球背景之下,处于与西方法律话语不平等沟通的困境之中。可是,正当面对这些挑战和困境时,我们发现,作为引领法学前行的法理学却正经受着来自于法律共同体内部,来自法学知识体系内部深深的怀疑和不信任,以致中国法理学自身也陷入某种程度的迷茫之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如果我们把法学教育看作是对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养,看作是法治事业重要的一环,那么我们就会感到这种来自法律共同体内部对法理学的怀疑和不信任的严重性。卡尔·卢埃林在给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新生演讲时讲述了这样一个隐喻:镇上有个绝顶聪明的人,跳入一个布满荆棘的丛林,弄瞎了自己的眼睛,当他发现自己什么都看不见的时候,拼命跳入另一片丛林使光明重现。[2]中国法学院的学生现在似乎也处在一个使眼睛失明的荆棘之中,企图从一个丛林跳入另一个丛林以获得光明。很多法学院的学生带着通过法理学的学习,提高解决具体问题的洞识和职业能力的期待,走进法理学殿堂。可是,当他们发现我们的那些所谓的“法理学”教材,不仅没有使他们获得比部门法更有效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而且只是一些没有灵魂、互不相关、互相矛盾的抽象的法律知识的汇编时[3],他们对法理学就特别的失望。所以,北京某著名大学的法学教授在一个公开讲座中劝说“优秀的学生是不应该学法理学的,特别是学所谓中国的法理学。”[4]中国大学的法理学只是跳入的又一个荆棘的丛林,但并没有使法律学生的眼睛复明。
面对这种窘境,法理学界又是如何反应和应对的呢?这里大致有两派主张,一派认为要“返回法的形而下”,[5]从纯粹法律人的内在视角,对具体的规范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关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问题,我们称他们为“规范技术派”;另一派主张“法律的交叉科学研究”,以法律的外在视角,借用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实证社会科学,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现实结果进行实证的分析,我们称他们为“社会科学派”。[6]总而言之,他们似乎都不再愿意对那些关涉人类社会,包括中国之前途和命运的重大政治、伦理和法律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哲学的高度进行学术思考了,而自愿地把政治、伦理和信仰的广大领域拱手让出,而与部门法学和实证科学争夺实用技术的地盘。
我们如何看待法理学的窘境和法理学的这两种应对之道?规范技术派主张在法律之内,对法律的规范和方法作微观的技术分析的路径,表明了法学和法律人企图摆脱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的干涉,实现法律自治的理想。这种法律的自治被认为是法治的核心要素,这种法律的技术被认为是法律人“守护法律家园”的看家本领。这样的法理学对时下的中国,特别是进一步清除阶级斗争法学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需要大力提倡和开拓。而社会科学派从法律之外借鉴社会科学的成果,对法律作实证研究的路径,表明法律人企图走出“狭隘”的规范领域和法律自治的王国,以求适应中国的现实生活。这种法理学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现实运作,使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更加接近,因此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两种法理学也存在严重的缺陷。鉴于他们对中国法学和法律实践已有和可能有的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反思和重视,特别是对其法哲学前提,需要严肃的讨论和争鸣。规范技术派是建立在尊重权利(权力)既定安排的前提之下的,而社会科学派是建立在确信社会事件的客观因果规律之上的。规范技术派认为过去社会行为的结果(即实证法律规范)当然地具有合法性,社会科学派主张对未来社会行为进行预测,因此法律运作的现实结果当然地具有合理性。一个面向过去,一个面向未来;一个坚持“规范”,一个坚持“事实”;一个走进法治,一个走出法治;一个可能因此避开现实问题,龟缩到规范和技术的硬壳里,一个往往倾向投入到实然的怀抱,为现实的政策张罗开道。表面上两者根本不同,但是实质上他们共享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预设,这就是“基于现状的价值中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