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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现象之法律透视

  一个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是一种不可亵渎、不可侵犯的神圣存在。民族传统价值观念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它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精神动力,它是民族成员和睦团结的粘合剂。民族传统价值观念得到弘扬,则民族兴;民族传统价值观念丧失,则民族亡。故而欲亡一民族,必乱该民族之心智;欲乱该民族之心智,必动摇乃至摧毁该民族之传统价值观念。民族传统价值观念之于民族兴亡,诚可谓善莫大焉。作为一项精神原则,民族传统价值观念蕴含在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其中具有悠久历史的经典作品以及民族先贤是民族传统价值观的集中载体。“岳飞”这个符号既是一个历史人物,又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他是精忠报国、舍生取义高尚民族精神的典范。《四书五经》等经典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它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一个民族的成员,为民族国家计理应尊重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理应尊重浓缩着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经典作品及历史人物,不应肆意恶搞。解构颠覆这些经典作品及公众人物会混淆是非、蛊惑民心,自毁民族精神的长城,对国家民族危害甚巨。这种恶搞显然违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这一法律基本原则,其具备违法性特征自无疑义,这种恶搞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恶搞作品自然不会受到大多数人民的欢迎。
  (二)、煽动、教唆、侮辱、诽谤性质的恶搞行为
  如前所述,恶搞是一种创作手段、表达方式,这个概念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本没有善恶之分。正如“枪支”一样,在战士手中,它是保家卫国的利器;在歹徒手中,它成为作奸犯科的凶器。“枪支”的善恶分野在于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对象,最终取决于使用者的存心(目的及动机)。与此相类似,恶搞的善恶分野最终取决于恶搞者的动机及目的。善意的恶搞给紧张的生活带来一次开心大笑,也为大多数人所喜闻乐见;恶意主导下的恶搞纵然带有滑稽的色调,但因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人们所厌弃。恶意的恶搞主要表现为一些煽动、教唆、侮辱、诽谤性质的违法恶搞行为。恶搞行为经证实出于一种非法的目的,确系其他不法行为的直接原因而且是某一不法行为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方可视为非法,才可被定性为具有煽动、侮辱、诽谤性质的恶搞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恶搞行为违反民事法律(主要是侵权行为法)而为民法所禁止,我们可以运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恶搞行为是否违反侵权行为法。具体的讲,如果恶搞者出于侮辱、诽谤他人的非法目的,实施了恶搞行为,造成了他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且恶搞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恶搞者便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反之,如果缺少了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恶搞行为便不具备民事违法性,不应要求恶搞者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恶搞行为因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判断煽动、侮辱、诽谤性质的恶搞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我国《刑法》总则及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恶搞行为充分煽动型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教唆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便成立犯罪从而追究恶搞者的刑事责任。否则,依据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应该对恶搞行为作出有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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