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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现象之法律透视

  三、恶搞的底线:法律的镣铐
  人民享有恶搞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恶搞不是一种横无际涯的权利自由,恶搞者应带着法律的镣铐跳舞,这个镣铐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其辞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恶搞者除了承担《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具有概括性的宪法义务外,还应遵守基本法律中为落实宪法条文所作的各种具体规定。据此,恶搞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合法恶搞是指没有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违法恶搞是指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对合法恶搞行为,社会公众(包含被恶搞者本人)应予以肯定或宽容。违法恶搞行为自然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和容忍,恶搞者对其轻率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下列几种行为属于违法恶搞行为。
  (一)恶搞体现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经典作品及公众人物
  当前,恶搞体现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经典作品及公众人物成为一种风气。号称艺术家的金锋创作了雕塑作品《跪了492年,我们想站起来喘口气了》,试图让跪在岳飞脚下的秦桧夫妇站起来。一个自称唐朝诗人白居易后代的“国学辣妹”在孔庙内大摆性感造型,声称要“勾引孔子”。孔融让梨的典故被恶搞成:如果孔融吃大梨,他哥哥就会打他。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中共在不同历史时期号召民众学习的榜样,成了人们闲谈中和网络上取笑的对象。“董存瑞舍身炸碉堡是因为被炸药包上的双面胶粘住了手”、“黄继光是摔倒了才堵枪眼的”、“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诸如此类恶搞已令当局感到不安。
  恶搞作品往往受观众(读者)青睐,确实并非每一个恶搞作品都能得到人们的喜爱,上述恶搞作品就让人们难以接受。《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6年9月开展的一项有6290人参与的调查显示:1、 89.9% 的人认为恶搞应该有底线;2、下列对象不应该成为恶搞对象 :道德伦理(72.1%);红色经典(71.4%);传统文化(65.5%);信仰信念(52.4%);他人人格(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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