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恶搞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文艺创作权的权利行使方式
政治社会中的人民倾向于运用某种艺术形式来表达对时局的体认和情感,这种倾向可以说是人民的本能。上法天道,下循民情是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以各种形式表达社会生活的感受既为一种本能,故而当今文明国家在各自的
宪法中肯认人民的这种本能为
宪法权利和基本自由并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不同的立法视野肯认了人民的这种本能。我国《
宪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时政的监督权。我国《
宪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文学艺术创作权。我国《
宪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将这三个
宪法条文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推导出
宪法承认并保护我国公民享有创作某种艺术形式表达社会生活的感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自由这个结论。公民的
宪法权利就是国家应承担的
宪法义务,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巧设名目限制剥夺公民的这个权利和自由,否则即构成违宪行为。恶搞既为人民议论时政表达活动,既为一种文艺创作活动,它便属于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文艺创作权的范畴,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文艺创作权的权利行使方式。国家非但不能肆意限制剥夺这一权利,反而应该切实予以保障。再则,依据一般法理,对公民来说,法律不禁制止的,便是允许的,既然现今中国法律中不存在禁止恶搞的立法,民众理所应当拥有恶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