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讨理论的批评者因此也还不必打退堂鼓。他仍可主张,商讨理论迄今为止只不过是一种言说规则而已。对于行动则由此什么也推导不出。这一反对观点目标在于应用问题,我们将在下一部分就此展开讨论。
作为中间结论已经可以确定的是,商讨规则能够在三层意义上获得证立。首先商讨规则表达了属于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的职能(Kompetenz)。每个人,如果参与商讨,就意味着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一个人做出断言,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追问“为什么”和提出理由。通过如此行为,他至少已经初步运用了这些职能。其次,每个人如果对正确性存有利益,则必须运用这一职能。第三,对于那些对正确性没有利益的人,基于个体效用最大化原则,客观上遵守商讨规则也是长期有益的。
4.商讨理论的应用
目前为止所探讨的商讨规则的证立涉及到的都是适用于言谈范围的规则。实践理性的目标在于实践上正确的行动。问题在于,从商讨规则中可以推出哪些适用于行动的规则。为此有必要区分两个问题:内容问题和贯彻问题。内容问题所涉乃是在商讨规则的基础上正确行动的规范能否以及在哪些范围内可以被发现。贯彻问题的对象则是这样一个问题,正如已然确定的,作为正确性被认知的规范是否亦为人所遵守。
贯彻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认同一个规范具有正确性并不等于对它的遵守。 因此,对规范达成一致的判断并不必然导致所有人对此规范的遵守。当一些人很轻易的违反某一规范的时候,对此规范的遵守就不再能指望推及其他人。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在商讨中可能形成的是一些观点,而非经常与此观点相一致的动机,强制维护规则也就是法因此就很有必要了。 这里首先表现出来的是那些在进一步论述中已经确认的:商讨理论只有扎根于某一法律理论的条件下,才能具有实践意义。
更为重大的困难来自于内容问题。因为商讨理论的规则体系不能提供这样的程序,它允许在有限的程序运行过程中总能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商讨规则并不包括对程序出发点的设置;该出发点是参与者各自预先存有的对规范的看法以及利益解释。其次,商讨规则不可能规定全部的论证阶段。第三,一系列商讨规则只是被近似的满足。就此而言,商讨规则并非明确决断的理论。任何情况下,它都适用于现实中的商讨,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也适用于理想的商讨。
商讨理论无法在所有情况下都产生一个确切的结论,但是人们也不能由此认定,通过它什么结论也得不出来。问题因此在于,是否至少存在一些在商讨上必要的结果,而还有另外一些则是在商讨上不可能的结果。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区分行动规则和行动规范:一种程序方式和一种实质方式。举例而言,程序性的行动规则提供了民主
宪法国的组织规范,而实质方式上的行动规则的主要例子是人权。就此首先要追问的是,是否人权能够在民主商讨的基础上被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