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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讨理论中的实践理性概念

论商讨理论中的实践理性概念


阿列克西


【全文】
  I. 导论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法律体系和实践理性”,它似乎意味着这样一个前提,即有必要先表明:确实有实践理性这样一种事物。因为只有当实践理性至少在其可能被实现的意义上存在,追问其同法律体系的关系才具有意义。考察一下我们百年来的法哲学文献,呈现给我们的是对实践理性之可能性也即对其存在的置疑。不止是罗斯(Alf Ross)和凯尔森都认为实践理性是一个“内含矛盾”的概念。 因为理性与知识相关,在实践领域与此相对的则是愿望。认知(Erkennen)恰好可以通过其并非愿望来界定,相对于愿望来说,不具备认知的特性是构成性的。因此,实践理性的概念是一个“逻辑上不成立的概念”。 
  这一观点为所有不可认知伦理学的代表,也即几乎全部情感主义者(Emotivist) 至少是在趋势上 所赞同。按照情感主义理论,规范言说如“所有人都有自由和尊严的权利”仅仅具有表达和引起感受之功能或调整之功能。作为纯粹的表达感觉和影响心理的手段,这种论说对于真理或正确性,因而也就是对实践理性来说毫无作为。猛烈的理性批判者如尼采同冷静的形而上学伦理学学派在结论上是一致的。对于尼采来说,理性以及全部的实践理性就“是一个惯于欺诈的老妇人” ,阻碍着健康的,也就是说由生命的本能 所支配的道德。
  那么,是否必然会得出如下结论:我们不得不借助这样一个内在充满矛盾的概念,最好的情况下不过是将其作为学术武器用于一个相互掣肘(Manipulation)的永久的程序当中,或是最坏的情况下欺骗我们的生命?我的观点是:不。问题在于,这个观点如何能被证立。
  II. 有关实践理性概念的争议
  凡是想要解释,实践理性是可能的且在特定意义上存在,都首先面临着一个困难,即实践理性在极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不仅如此,有关的术语也是摇摆不定。代替“praktische Vernunft”学者们也常常使用“praktische Rationalität”来表示实践理性。 为了避免每个预先的判断,两个表达在本文里作为同义词使用。 
  由此,问题集中到一点。那些作为实践理性所设定的概念,似乎具有无数的变体(Variante)。林克区分了约20种理性类型。 基于此,人们尝试捕捉住实践理性概念最一般的特征。 为此,人们求助于诸如一致性,融贯性(Kohärenz),可证立性(Begründbarkeit),经验真理,有效性,最优化以及反身性(Reflexivität)等事物。然而,尽管如此一来,它们似乎成功的被标识为实践理性概念的最一般特征,并明确了彼此之间的关系,但是就探求实践理性本身来说仍然所获无几。对实践理性概念的根本争议乃是在抽象层面之下进行的,其所涉及的并非什么是最具普遍性的理性特征,而是在不同实践理性概念之间已然展开的争议。
  在当前的讨论中,首要的是三个互相竞争的实践理性概念,人们可以借助三个历史人物来对其界定:“亚里士多德之实践理性”、“霍布斯之实践理性”、“康德之实践理性”。如果再加上尼采所代表的对实践理性概念之激进批判的立场,前三个概念就有了共同的对手。这些概念同时代的代表性观点表明,不同理性概念之间的争议带来的远不止学术的意义。它涉及到的是人类共同生存的规范基础以及个体和社会的独立性。在当前讨论最多的亚里士多德之实践理性的代表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看来 ,“启蒙方案”已然失败。 所有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之变体都应该被抛弃。 每个普适的道德看起来就像是凶神恶煞。 而信仰人权其实和信仰巫师和独角兽没什么区别。 相反,以地方性的和特殊的善好生活理念作为导向则值得推荐。 霍布斯之实践理性的代表如布坎南 和高蒂尔 则将韦伯之目的理性的思想 拓展为个体效用最大化的概念,并在理性选择和理性行动理论的现代框架里重新把握古典的契约理论。 当然这个理论也内含尚有争议的规范性暗示,即在布坎南的理论中,一个奴隶契约绝对有可能成为由某一理性行动推导出的结论。 最后要提及的是福柯这个追随尼采足迹的怀疑论者,在他看来,“真理意志”和商讨的背后隐藏着“愿望和权利”。 理性总是依赖于,将“本能、激情、审讯暴力、极端的残酷,恶毒……(以及)暴力活动”这些“知识意志的形式和变形”之真面目给予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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