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关于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的命题与认为存在着不同生命形式的观点,两者之间是保持一致的。然而,此命题意味着,所有的人类生命形式都必然内含论证理论中通过商讨规则表达出的共性(Universalien)。只是这一共性由于禁忌、传统或是恐惧在现实中几乎很少呈现出来。只有当每种生命形式的个体已经完全和永久的失去追问“为什么”的能力,此种共性才会荡然无存。商讨规则因此限定的不是某种特定的生命形式,而是一切生命形式所共有的特性,且与在诸生命形式中间该规则在不同程度上生效的事实无关。 就此而言,商讨理论在先于人类现实性的理性潜能中寻找到自己的道路。在此意义上,借用赫费(Höffe)的表达就是它“关涉人性存在之启蒙”。
因此,通过道德证立所获仍旧有限。每个人在处理与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运用其能力,并不等于其就有能力通过论证解决利益冲突。对于当下的强者来说,受限于统治仪式、命令和权力的运用是有好处的。在此,他并不需要放弃参与到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当中,他可能同其群体的成员一起进行商讨。只有当人们正确的从公平出发去解决利益冲突,而不是以某一个人的利益为前提,它才会有所不同。然而,经验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前提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超验论证似乎只能证立商讨规则的假设性效力:当且只要存在正确性上的利益(Interesse an Richtigkeit),超验论证才有效。
下面开始证立的第二部分。它运用个体效用最大化理论,就此而言带有霍布斯理论的特征。人们假设,一个基于种族特征界定的统治阶层,第一位的就是要维持其对被统治者阶层的剥削。统治阶层的成员可能会尝试着通过纯粹的权力创制一个符合自身利益的自然平衡。但是,有更多的理由表明这对他们来说可能并非最佳方案。在此我只想考察一个理由,它建立在一个经验命题的基础之上,即证立的第三部分。这个理由认为,总是有如此大量的人对正确性存有利益,以致于对统治阶层的成员来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而使其统治合法化是长期有益的。这个命题不仅对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的关系有效,而且对统治阶层内部成员亦有效。 为了统治合法化所进行的论证并不需要是好的论证。可能仅仅是宣传口号而已。具有决定性的是,它确实经过论证了。因此,如果对正确性的充分利益必须被计算在内的话,个体效用最大化也进入了论证的领地。
可能被辩驳的是,这对于商讨规则的证立仍旧是不充分的。因为任何人仅仅是出于策略的原因而卷入商讨,肯定也会如此行为,就好像他已经接受其他人作为商讨伙伴的平等和自由。如果人们不得不把形成一个内容上与商讨规则相符的动机看作是商讨规则证立的必要组成部分的时候,这似乎算是一个反对意见。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在言语交流范围内,人们可以在主观的也即与动机相关的效力和客观的也即涉及外在行为的效力之间作出区分。 这里所提出的证立目标仅仅在于商讨规则的客观上和制度上的效力。而只有存在正确性上的利益,才谈得上主观上或是动机上的效力。但是它只是在部分情况下而非全部情况下作为前提有效,不可能仅仅通过证立就可实现。商讨规则的证立受制于它的客观和制度上的效力,这表明,它必须首先将自己划入合法性也就是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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