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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讨理论中的实践理性概念

  问题似乎仍未能解决,如果人们只是把论证中的断言理解为随意性(Beliebiges)。人们会区分出大量不同的断言概念,每个不同的概念都可以在其所属的规则体系中获得界定。 当论证中的各个断言能够同其他言语行为也就是情绪性反应的表达 ,或者是纯粹的陈述 相区分的时候,便可以确定,这些断言之可能性至少不是无限制的。在关于“断言” 的诸多表达中包含着一个核心内涵:断言仅仅是这样一种语言行为,通过它人们提出关于真理和正确性的主张(Anspruch)。
  主张真理或是正确性暗示着主张可证立性。任何人表达某些事物作为断言,并且同时说,没有理由可支持该断言,他所提出的可能甚至都不算是一个真正的断言。无论如何这样一种断言都一定是有缺陷的。与主张可证立性相对应的是论证义务,即按照要求要么对断言进行证立,要么为拒绝证立提供理由。 
  任何人若对另外一人做出断言,则毫无争议的要承担对其断言进行证立的义务。就此而言,表达一个断言就等于踏入了论证的领域。任何人要对某事物进行证立,至少就证立过程来说,表明他预先接受其他人是平等资格的证立伙伴,不仅自己不运用强制也不支持其他人运用强制。他还会进一步主张,不仅相对于特定的义务人,而且相对于所有人都能维护其证立。而与此主张相一致的就是特定的商讨规则,该规则保障一切商讨的参与者之权利以及在商讨过程中的自由与平等。
  不过,可能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不过是人为定义出的骗局而已。因为从断言的概念到特定的商讨规则路经一个中转站:即主张正确性、主张可证立性和负有证立的表面(prima facie)义务,这条道路因而只能是由一条概念链组成。如果人们引入一个关于断言的强概念,特定的商讨规则确实不可替代。而人们也可能使用一个更弱的概念,特定规则对此就无效了。于是,该异议就又回到对第一个前提即超验实用论证的抗辩上,确切的表述就是,断言在文中所限定的意义上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都是必然的。 问题在于,此抗辩是否成立。
  按照阿佩尔(Apel)和哈贝马斯的观点,放弃文中所限定的断言,且该放弃随之带来对论证的拒绝,则会得出笼统的结论。阿佩尔谈到失去“自我理解和自我保持一致”,还有“自我毁灭” ,哈贝马斯也说到了“精神分裂和自杀”。 这些都是经验上的说法,且存在争议。 对此只需提出一个较弱概念的命题应该就足够了。该命题认为,在下列意义上实施断言和论证是必然的:任何人终其生命都没有提出断言(在本文所限定的意义上),就意味着他并没有参与到“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当中。超验论证由此从根本上取得了缓冲的余地。比如,它证立的不再是强者的义务,即赋予一切对弱者来说都是过高要求的事物以正当性。强者可能发出一个纯粹的命令,并通过暴力威胁使之得以贯彻。不过,当他仅仅在其他任何相关事物中提出断言和从事证立,他仍然参与到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当中。而这些其他事物正是体系上最具意义的规范剩余。如果不存在非正常的情形如在隔绝的环境里成长,即便连唯一的且如此单调乏味的断言也不作出,连唯一的且总能实现的证立也不陈说,甚至从来也不考虑断言和证立的对立面也即追问“为什么”,在此情形下,想不参与到人类最一般的生命形式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原则上都有能力提出问题,表达断言以及给出一个肯定不再有更好理由的理由,而且,除了不正常的状况外,鉴于能力差异,每个人都至少要处理最低限度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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