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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学、法律的交融研究——沟通和法律同等的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如果用两种配置机制的关系来重述科斯定理,则可以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法律安排是遵循”正义”的逻辑,还是遵循”效率”的逻辑,市场机制都会将法律的安排导入效率的轨道上来.如果法律安排遵循”正义”逻辑,并且”正义”逻辑与”效率”逻辑所决定的法律安排不一致,市场机制就成为了一种”纠错”的机制,它会最终让”正义”服从”效率”.如果法律安排一开始就遵循”效率”的逻辑,则市场机制对权利安排的再调整便是多余的.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安排只对收益的分配构成影响,而不会影响效率的实现.
  但这不意味着,在现实中,法律对于效率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现实中,私人之间的谈判肯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成本.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不同的法律安排不仅会影响收益的分配,更会影响效益水平.
  在上例中,假定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为30元(代表交易成本小于合作剩余的情形),则两种法律安排在效率意义上的差别开始显现.在第二种法律安排下,牧场主仍然有动机与农场主从事权利的交易,但是交易的净收益不再等于合作剩余50元,而是20元(50-30.牧场).牧场只有向农场主支付经济补偿金125(假定平分交易成本和合作的净收益),才能达到交易,在农场主所收取的125中,100元将用于围农场,15元补偿交易费用,10在是净收益.牧场主的收益结构为:免除围牧场的义务,收益为150元,向农场主支付125元,收支相抵后的25中,15元用于补偿交易费用,10为净收益.虽然第二种安排下,还是由农场主围农场而建栅栏,但是与第一种安排比较,多支付30元的交易费用.而在第一种法律安排下,由于一开始就是遵循效率原则,所以不需要通过交易对权利安排进行调整,交易成我多余,从而就可免去交易费用.也就是说,第一种安排下,法律以100元围农场的成本避免了300元的经济损失”但在第二种安排下,法律要以130元(100+30)的成本来避免300元的经济损失.
  如果上例的交易成本为60元(代表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的情形),则两种安排的效率相差更大,在第一种安排下,合作是不必要的,因此交易是多余的,交易成本不会发生.在第一种法律安排下,以100元围农场的成本避免了300元的经济损失.在第二种安排下,合作变得不可能,交易不可能发生(因为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因而交易成本也不会发生.但在第二种法律安排下,要一150元围牧场的成本来避免300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我们有的科斯定理的一种推论:
  如果交易成本为正,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就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这里仍然用两种配置机制的关系来重述,在法律机制做出不符合效率原则的安排时,市场机制的”纠错”能力要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当交易成本小于合作剩余时,市场机制仍然能够将法律安排”纠正”到效率的轨道上来,但这需要付出交易成本的代价”当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时,市场机制便失去了”纠错”的能力,法律安排的低效率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克服,当交易成本等于合作剩余时,市场机制不会对法律的非效率安排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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