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举了一个例子:有一块土地,一边是种植庄稼的,一边是放牧的,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放牧的人和种庄稼的人会很好地谈判,并设定一个点。牛吃庄稼,种庄稼的人说自己有权利不让牛吃庄稼,牧人就会考虑:我是让牛继续吃庄稼,给对方一些赔偿有利呢,还是不让牛继续吃庄稼有利?他们经过谈判,讨价还价,最后设立围栏来划分界线这条分界线是双赢的结果。反过来,如果牧人有权利放牧,那么种庄稼的人也会去和牧人进行谈判。最终通过协商,那个围栏总会设立。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你怎么界定权利都是最有效的。但是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比如说他们谈判需要花费许多交通费用甚至还需要通过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要花费交易成本。法律的界定就变得非常重要,法律把权利界定给牧人还是种庄稼的人就直接关系到围栏设置在哪里,因为成本的介入就意味着两者的收益有变化,双方不得不计算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于是,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交易成本最低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这就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
(四)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两种机制
考虑一个例子, 一个农场主和一个牧主相邻而居,农场主在其土地上种植玉米,牧主主在牧场上伺养菜牛,农场和牧场之间的边界清晰,但没有设置栅栏.于是牧场主伺养的菜牛有时会跑到农场主玉米地饱餐一顿,给农场主造成经济损失.这是两种财产权的冲突,在理论上,这种冲突既可以通过农场主与牧场主之间的私人谈判来解决(市场机制),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干预来解决(法律机制)。
听说现在法律允许某些民事纠纷”私了”,在诉讼中也引进了国外的”辩诉交易”,这就是交易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如果双方各不相让,据理力争,最终或许能在法庭上查明是非曲折,伸张正义,实现公道,但大家都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有了”私了”辩诉交易”,双方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快解决问题,当事人都愿意,别人用不着反对.
我们以前常常有句义正严词的话叫做”不能拿原则交易”,其实原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原则本应是为人服务的,如果交易能更好地为人服务,为何要死守原则?比如工厂排污一事,从原则来说应当严格禁绝,但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污染是一种无奈的成本,所以现在将排污界定为权利,并允许进行排污权的交易,企业可以出卖或花钱购买排污权.
有人会说,这不是”权钱交易”吗?是的.但是权钱交易并不都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罪恶,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就认为”一般地说,权利是可以出卖的”,比如专利权的许可证交易或转让交易.至于腐败的权益交易,张维迎指出,问题不在交易,”问题是现在这种腐败本身意味着他出卖的不是自己有权利出卖的东西”.权钱交易对当时事人双方都是有利可图,但它损害了权利的正直主体,所以应尽量让权利回归,而委托代理行使的权力则必须受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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