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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学、法律的交融研究——沟通和法律同等的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但法律安排如果一开始就遵循效率原则,就无须市场机制来”纠错”,这种法律安排是最有效率的,它使市场机制成为多余,也就无须支付交易成本,
  依据有无交易成本以及交易成本与合作剩余的关系可以将两种机制的作用范围,通过以下描述:
  交易成本存在是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影响效率的基本前提.在交易成本为零时,财产权利安排的法律机制不会对效率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不考虑收益的分配),因为不管法律机制如何安排财产权利,市场机制都能将财产权利导向有效率的安排,但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对效率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产权安排不符合效率原则,但是市场机制能够纠正法律安排的”错误”(当交易成本小于合作剩余时),只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需要支付交易成本”二是法律上的产权安排不符合效率原则,市场机制不能纠正法律安排的”错误”(当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时),市场机制失去了”纠错”的功能,交易不发生,从而交易成本不发生,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损失就不等同于交易成本,而是等同于被放弃的交易的价值,即是全部合作剩余.显然这里存在两个与科思定理有关的问题,一是什么是交易成本?而是法律如何安排产权才能符合效率的原则??  [1]
  (八)浅谈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就是经济主体之间基于法律的权利进行自愿交易的成本。包括(1)搜寻成本(2)谈判成本(3)执行成本。
  谈判成本包括协商成本和规范成本。协商成本指交易花费在接洽、谈判等环节上的函电、交通、应酬支出和时间等;规范成本是指交易者将协议的结果变成具体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可能是一份书面合约,也可能是简单的口头约定而发生的支出。
  我们可以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通过运用沟通安排产权,如果我们通过减少执行成本从而达到减少交易成本,及可以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化。执行成本包括风险成本、诉讼成本、和标示成本等。
   风险成本是交易者为了排除或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而需要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如咨询律师、会计师、买保险或请求公证等方面的支出;诉讼成本是交易的结果可能产生争议,而需要调节、和解、仲裁及至诉讼、执行,这些成本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一部分由国家负担。等。
  我们可以试着从沟通的角度去分析交易交易成本,如何通过沟通减少交易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怎么样更好的沟通,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如无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从而减少了风险成本、诉讼成本和标示成本,一定程度上几减少了交易成本。
  如果上例的交易成本为60元(代表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的情形),则两种安排的效率相差更大,在第一种安排下,合作是不必要的,因此交易是多余的,交易成本不会发生.在第一种法律安排下,以100元围农场的成本避免了300元的经济损失.在第二种安排下,合作变得不可能,交易不可能发生(因为交易成本大于合作剩余),因而交易成本也不会发生.但在第二种法律安排下,要一150元围牧场的成本来避免300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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