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机制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
考虑法律机制可能做的两种安排:
牧场主有权利按传统放牧方式放养牲畜,农场主有义务防范牲畜侵入农地.法律如此安排,意味着农场主必须承担围农场的成本(假定农场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不能改种别的作物).
农场主有权利让农作物免受外来的侵害,牧场主有义务阻止自己伺养的牲畜侵入农地.法律如此安排,意味着牧场主必须承担围牧场的成本.
两种法律安排,哪一种更有效率?
但按照效率的逻辑,则可能有别的选择.这是科斯的思路,假设在不设栅栏的情况下,菜牛侵入农地,每年给农场主造成300元的经济损失,但是围农场的成本每年为100元,而围牧场的成本,每年为150元.如果不考虑收益的分配,效率的逻辑显然要求让农场主承担围农场的责任.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存在交易的可能性,显然,第一种安排更有效率的.
但问题是,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农场主和牧场主可以就法律的安排进行再调整,则第一种安排和第二种安排在效率上的差别就荡然无存了.
例如,法官可能基于某种”正义”的逻辑,做出了第二种安排,即要求牧场主承担围牧场的义务,但是理性的牧场主和理性的农场主会依据”效率”的逻辑走到一起,策划对”正义”逻辑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牧场主向农场主提出让他围农场的要求,并给予农场主经济补偿,农场主虽然得法律之理,但在经济补偿的诱惑下,可能与牧场主从事权利的交易.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我们相信,在经济补偿达到125元的时候,双方会同意这一种交易,也就是说,牧场主在给予农场主125元的补偿以后,最后这是由农场主来围农场.
于是两种法律安排的最终结果都是围农场,而不是围牧场.这两种法律安排下,都是围农场的100元成本避免了农场主300元的经济损失.两种安排的真正差别只是改变了牧场主与农场主之间的收益分配格局.在第一种安排下,农场主承担了100元围农场的成本,而在第二种安排下,牧场主承担了围农场的100元成本,并将合作的剩余(50)的一半付给了农场主,另一半留给了自己.但是,如果牧场主和农场主实行一体化,则这种收益的转移也变得没有意义了.
(七)沟通机制和法律机制在经济效益中的地位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科斯定理的一种表述:
当交易成本为零时,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不会对效益产生影响,私人谈判总是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我们可以另用沟通在经济效益中的体现来说明问题,得到另外一种表述:
我们可以知道谈判的魅力不仅仅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同样在交易成本为零时,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不会对效益产生影响,私人谈判总是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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