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福鹭燃料航运公司诉长泰县新安果蔬开发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于新债务人给付能力之强弱,与债权人利益攸关,所以此类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未同意或不同意的,如无其他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及时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415条第3项)。
  债务承担合同产生以下效力:1.发生债务转移。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承担人主张权利,与原债务人无涉。2.发生从债的转移和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移归承担人承担。为债权设定的保证、抵押权和质权因债务承担而消灭,但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除外。3.发生抗辩权的转移。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基于法律而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可以之对抗债权人。但承担人不得以属于原债务人的债权为抵消。而且,承担人因其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所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也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由于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因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则上并不须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生效。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有论者将第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之一种,[9]我们认为,如果原债务人因此对该份额债务脱离债的关系、免除责任,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与相似制度比较
  (一)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
  履行承担,指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担向其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债权人未予同意或不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时,如无其他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及时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这种情形即履行承担,由此可见二者并不相同。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履行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负担其债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无直接请求权,仅债务人得请求该第三人为债务之履行,履行承担体现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
  无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承担人或保证人都随同原债务人,并以新债务人的资格参与债的关系,债权人均得对其行使请求权,二者极为类似。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保证人是从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性质系从属之债;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性质系独立的债务。保证人依保证制度的原理主张其抗辩,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承担人依连带债务的原则为抗辩,但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