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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福鹭燃料航运公司诉长泰县新安果蔬开发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四、结语
  作为法官,本案还引起我们对法律适用技术的思考。在制定法对讼争法律问题有明确答案的情况下,法官“找法”活动相对简单。但像本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无相应规定,又无政策或习惯可援引,存在法律漏洞,依法理弥补制定法缺陷就成为必要。“法理乃自法律规定的根本精神演绎而出,在法条虽未揭示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惟经学说判例的长期经营,却也逐渐为人所熟知。”[10]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均有授权法官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规定。我国立法风格一向以简约为主,且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立法者难以预见一切问题,法理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之外的重要法律渊源,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成例。最近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上登载的“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详尽的法律推论将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扩大到网络上使用作品(目的性扩张)。厦门海事法院在我国法律对债务承担制度未作完备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运用民法理论对案件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判决,这一判例生动表明民法理论对于审判实务的重大实践意义。
  
【注释】  许俊强为厦门海事法院;李辉东为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28页。
参见第840页以下。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0页。
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梅伸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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